京财工[1992]1388号
颁布时间:1992-08-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财政局 北京经委会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工交企业总公司(局、办):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2〕24号《关于开展扭亏增盈工作的通知》精神,国务院经济贸易办公室、财政部决定认真清理和处理预算内国营工交企业潜亏,为了做好这次清理和处理企业潜亏工作,现将我市地方预算内国营工交企业潜亏进行全面清理和处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内容:
这次清理企业潜亏是在我市对工交生产企业库存产成品、生产、储备三项资金占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继续对1992年6月底以前其它流动资产为主要清查内容,具体是:
1.应收销货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款项(不包括发出商品)中的各种坏帐损失(指因债务人破产或者死亡,以及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2.由于主客观原因造成的,应按规定摊销而未摊未转的各项费用,包括:企业管理费、车间经费、停工、停产损失费用、各项销售费用以及材料成本差异等。
3.从1986年开始应提未提的企业折旧基金、维简费、大修理基金、新产品开发基金和应补未补的流动资金。
二、清理工作的时间和步骤:
清理工作从8月1日起到10月30日结束。可分为企业自查、抽查和总结三个阶段。从8月1日到8月底为企业自查阶段;从9月1日到9月底为财政、经委和企业主管部门进行抽查;从10月1日到10月底为总结、审定和处理阶段。各区县及企业主管部门对清理情况进行认真整理、汇总、总结并将汇总表格和总结分析材料一式两份,于8月20日前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和市经委。
三、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要求:
各区县及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具体组织工作仍由清查企业库存产成品的领导机构继续负责,及时部署,认真组织动员,积极清理。企业要和清查机构密切配合,主动清理和如实反映企业潜亏状况。对态度不积极、不认真进行自查的企业,一经查出存在潜亏,要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从重处理,并追究现任领导人的责任。对清查出来的潜亏,各级财政部门、经委和企业主管部门要逐户分析原因,分清责任,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四、对企业潜亏的审定和处理: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2〕24号文件规定“鼓励企业对1991年底以前的潜亏如数列入决算,并作出处理计划,有效抑制乃至杜绝虚盈实亏现象。企业潜亏转明亏,单独列帐,原来享受的政策待遇不变,银行不加收利息”的精神,对企业潜亏要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一)各种潜亏的处理办法:
1.属于1992年当年发生的潜亏,全部列入当年成本,体现当年损益。企业清查出的各种往来款项的坏帐损失不论是何时发生的应收款项,都视同清查时发生的损失,即1992年当年发生的潜亏。
2.1991年底以前发生的库存各种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半成品等的盘亏和损失;少转少摊的待摊费用、材料价格差异、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销售费用、停工损失费用等要单独列帐,列出分年度消化计划,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从1993年起分三年摊入成本。
3.1986年开始至1991年底以前发生的应提未提的折旧基金、维简费、大修理基金、新产品开发基金和应补未补的流动资金等,一律不再补提,对于1986年以前少提部分不再追查。
4.企业库存产成品盘亏和损失,以及成本高于销价部分,按市一委两局六行合发的京财工(1992)437号文件规定处理。为避免重复,不包括在本次清查范围内。
(二)企业处理潜亏的政策:
1.企业处理潜亏,原则上由企业自行消化。企业按上述办法进行处理,企业比上年或承包时核定的消化潜亏目标多消化部分而影响未完成承包上交目标的,属于政策性原因引起的潜亏经财政部门批准,可酌情给予一次性照顾。非政策性原因造成的潜亏,由于按消化计划处理而影响未完成承包指标的,当年可以欠交,列出补交计划,以后年度补交。
2.企业因比上年或比承包时核定的消化潜亏目标多消化部分,使实现利润减少或亏损额增加。对企业效益工资影响较大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适当给予视同照顾。
五、采取措施,坚决防止杜绝新的潜亏发生:
1.通过这次清理要认真进行分析总结,找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中的薄弱环节,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严肃国家财经纪律切实加强经营管理,杜绝新的潜亏发生,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
2.各级财政、财务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经济核算活动的监督、检查。每年的财务大检查,要把清理潜亏作为主要内容。财政部门在审查企业决算时,如发现新的潜亏要及时调整决算,并追查责任,承包企业不得兑现承包好处,工效挂钩企业不得计提效益工资,非承包企业不得计提和发放奖金,对有关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3.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各项财政财务制度,不得弄虚作假。企业要集中力量抓好各项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材料物资的入库计量和定期盘点制度,做到原材料采购有计划,进厂有验收,出入库有计量,消耗有定额。严格结算纪律,建立货款回收责任制,防止呆帐发生。
附件:预算内国营工交企业潜亏情况汇总认定表及填表说明(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