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行[1990]2561号
颁布时间:1990-12-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等
根据京政发〔1990〕79号《关于调整公共交通票价的通知》精神,现对我市职工交通费补助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职工上下班需购买市区、郊区专线,市郊线路通用月票的,仍由本人负担壹元伍角,其余差额由工作单位给以补助。
二、住家在石景山区以西,工作单位在市区地铁沿线,或住家在市区,工作单位在石景山区的职工,经单位领导批准,可购买公共电汽车、地铁联合月票。月票补助,仍由本人负担壹元伍角,其余由工作单位给以补助。其他地铁线路不再给予补助。
三、交通费补助的开支,行政、事业单位由经费中支付,企业单位由企业管理费中支付,不列入工资总额。
本通知由一九九一年一月起执行。其他仍按原职工交通费补助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