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综[1992]592号
颁布时间:1992-04-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市税务局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92)财综字第54号《关于要求对计划外生育费免征“两金”的复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要求对计划外生育费免征“两金”的复函
〔(92)财综字第54号〕
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
你委计生财字(1992)70号《关于要求对计划外生育免征“两金”的函》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了控制人口过快增长,各地按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物价局下发的计生财字(1992)86号文件的规定征收计划生育费。鉴于此项收费的特殊性和不稳定性,为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经研究决定:从1992年起对计划外生育费暂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此复。
1992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