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工[1992]397号
颁布时间:1992-03-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市经委会
市属各有关总公司(局、办):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1)66号文第四条规定,现将国营大中型企业从销售收入中提取新产品开发基金的财务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所属国营大中型工业企业都必须按销售收入的1%提取新产品开发基金。此项基金免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
二、提取的新产品开发基金主要用于新产品的开发研制费、测试试验费,新技术开发推广费、购买专利、成果费,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开展科技协作攻关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国产化攻关费用等方面。
三、对技术开发任务较重、技术开发费不足,但有承受能力的企业,在报同级财政部门核转市财政局批准后,可适当提高提取比例。
四、用于开发研制新产品、新技术所必需的单台价值在五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试验装置、试制用关键设备购置费也应从提取的新产品开发基金中列支。企业新产品开发基金确实不足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在成本中列支这类费用。
五、对提取的新产品开发基金,企业财务部门要单独记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六、由于项目进度原因,企业当年提取的新产品开发基金未用完部分,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企业长期提而不用,或挪作它用,或使用效果不好的,一经发现,在采取改进措施前,取消享受提取新产品开发基金政策资格。
七、企业从销售收入中提取的新产品开发基金在“销售——销售及其它费用”科目中列支,所提资金转入企业“专用基金——新产品试制基金”中核算。
八、实行承包上交财政收入办法的企业由于提取新产品开发基金而没有完成上交财政收入指标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可以视同完成不补。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因此而减少实现利润影响企业工资下浮或减少新增效益工资较多的,经同级劳动、财政部门核准可以部分或全部视同(具体视同办法另定)。
九、企业及主管部门要根据“八五”规划制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制开发计划及新产品开发基金使用计划。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此项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由企业报上级主管部门,并由总公司(局、办)按年度将企业提取和使用基金的情况报市经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
十、以前有关从销售收入中列支(提取)技术开发费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均按本通知执行。
其它非工企业也遵照执行。
十一、本通知自199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