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工[1992]1735号
颁布时间:1992-09-2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市属各有关总公司(局、办),各区县财政局:
为了适应加快改革开放形势的需要,促进企业自觉转换经营机制,现对企业税后留利的管理办法做如下修订:
1.市财政部门今后不再核定企业税后留利中各项基金的分配比例。
2.企业税后留利各项基金的分配比例,由企业在确保国有净资产(资产减负债)保值、增值和生产发展需要的前提下,自主确定。实行“总挂总提”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税后留利除按国家规定的项目支出外,可以用于生产发展和职工集体福利两个方面的支出,不得用于个人奖励。实行总挂分提或没有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税后留利在保证生产发展和职工集体福利的同时,可以按规定用于职工奖励。
3.企业要本着处理好积累和消费关系的原则,确定税后留利各项基金的分配比例,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备案,并接受审查、监督。税后留利各项基金分配和使用明显不合理的,上述部门有权督促企业及时进行调整。
4.此办法的适用范围是地方国营企业(不含基建还贷和国营外贸企业),股份制试点企业仍按股份制试点办法执行。
5.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