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工[1992]1775号
颁布时间:1992-09-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市劳动局
市属各工业总公司(局、办)、百货大楼集团、西单商场集团、东安集团、友谊商业集团:
根据京财工(1991)1912号《关于扩大提高职工教育经费试点范围的有关财务处理办法的通知》,现就企业签订转换经营机制改革试点协议后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1.转换经营机制试点协议中规定了提高职工教育经费列支比例办法的,企业可自协议执行第一年开始提高列支比例。
2.试点企业执行的具体行业的列支比例,各总公司(局、办)要根据京劳培发字(1991)202号文中有关规定,对所属企业根据其生产、技术特点进行行业归类,提出各企业应执行的具体的列支比例意见,报市劳动局商市财政局审批后按核定的比例执行。
3.实行整体承包的行业、总公司中的供销、商业企业原则上不执行提高职工教育经费列支比例办法。协议中没有规定实行提高职工教育经费列支比例办法,但执行中需要提高列支比例的,必须报经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批准。
4.企业在未经批准提高列支比例之前,按规定的工资总额口径1.5%列支职工教育经费办法不变。
5.按规定应列支的职工教育经费、技工学校经费及与学校合办的职业高中班经费,仍按原规定的开支项目分别在成本和营业外支出中列支,两项支出比例之和不得超过市劳动局、市财政局批准的列支比例。
6.凡属于应由专用基金开支的职工教育经费,不得在成本或营业外支出中列支。企业确需在核批的比例之内购置举办技工学校所需的房屋、设备(包括土建工程投资和教学仪器、设备、家俱、用具购置等),形成的固定资产暂不提折旧。其中用于土建工程投资部分应在年初列出项目预算,报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审批。
7.企业因提高列支职工教育经费增加的成本或营业外支出而减少的利润,通过提高经济效益由企业自行消化,不调整承包基数和工效挂钩效益基数。
8.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和列支职工教育经费的,一经发现,取消试点资格,并相应冲减成本或营业外支出中已列支的职工教育经费。
9.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补充通知相抵触的,按本补充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