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劳资发字[1992]363号
颁布时间:1992-09-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统计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市属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区、县有关部门、市属国营企业: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改革开放步伐,促进经济上新台阶的意见》,落实企业工资奖金分配自主权,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就北京市地方所属国营企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通知如下:
一、凡“上船”协议中规定实行“两率控制”的企业和其他具备条件的企业都要实行在“职工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依据实现利税计算)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依据净产值计算)增长幅度”的前提下,企业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办法(以下简称“两率控制”办法)。
暂不具备实行“两率控制”办法的企业,继续实行工效挂钩办法。工效挂钩的效益指标仍按原规定执行,并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改行“两率控制”办法。
二、下放企业工资奖金分配自主权后,实行两率控制和工效挂钩的企业,1992年的效益基数、工资总额基数,由市、区县劳动部门、财政部门核定。今后每年由企业自行清算确定,不再由市、区县劳动、财政部门核定。当经济效益增长时,实行“两率控制”办法企业的工资总额,由企业本着两个“低于”的原则自主确定;暂不能实行“两率控制”办法的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总额,由企业本着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的原则自主确定。经济效益下降时,企业的工资总额也应相应下降,下降额应依上年度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上浮的实际比例计算。
三、1992年企业工资总额基数和效益基数的核定,凡企业直接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上船”协议的,由市、区县劳动、财政部门直接核定到企业;以上级主管部门为单位与政府有关部门签订“上船”协议的企业和尚未“上船”的企业,仍由市、区县劳动、财政部门核定到上级主管部门,再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定到企业。
为把工资奖金分配权切实落实到企业,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应于接到市、区县劳动部门、财政部门核定的两个基数之后一个月内,全部核定到所属具有法人资格和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得留机动数额。过去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掌握的工资总额机动数,今年都要全部分解到企业。今后各企业主管部门不准掌握机动数。
四、挂钩工资总额基数应当按照《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规定》的口径确定。鉴于当前企业的实际状况,可分步实施。即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仍按过去组成内容不变;也可将发给职工本人的各种价格补贴、远郊津贴核入挂钩工资总额基数。两种办法由企业自主选择。价格补贴、远郊津贴一经核入后不能从挂钩工资基数中退出。
五、已“上船”签约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挂钩的企业,按照协议书和有关规定执行。
其它实行工资总额与减亏挂钩的亏损企业和生产经营不正常,严重开工不足,经济效益处于微利状态的企业,由市、区县劳动、财政部门核定两个基数和当年应增减的工资总额;扭亏为盈生产正常后,再调整两个基数并由企业按照两个“低于”的原则自主确定工资水平。经营性亏损企业,由市、区县劳动、财政部门按《条例》规定核定工资总额。
六、新建企业和有扩建项目的企业,需要增加工资总额基数的,由市、区县劳动、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政策核定,并相应核增效益基数。
七、停产整顿企业在停产整顿期间,企业暂时停止执行工效挂钩办法。企业不能发放奖金,其职工工资按有关规定核算和列支。
八、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和不包不挂的企业,按照原有政策规定执行。
九、各区、县在执行本通知的规定时,可结合本区县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十、实行工效挂钩企业历年结余的工资基金,按照《条例》规定转为本企业工资储备基金。
十一、在下放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后,为加强宏观调控,正确计算经济效益,合理确定工资总额的增减,市政府有关部门将另行制定相应的政策规定。
十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月起,企业的《工资基金管理手册》中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总额,不再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审批。为便于政府有关部门对工资总额进行统计分析和监督,企业到银行支取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时,除在支票用途栏注明外,仍应在《工资基金管理手册》如实填写用途和数额(包括转帐部分)。
十三、企业发放的职工工资总额统计,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进行,劳动工资统计报送方法仍按现行统计制度规定执行,各企业要保证统计数字准确,及时上报。
十四、下放企业工资分配自主权以后,企业必须建立分配约束机制,严格执行有关政策。如实核算经济效益增减幅度,并按照工资总额随效益增减的规定,确定本企业的工资总额,不得弄虚作假,虚盈实亏,多算效益,多提工资,多发工资。
十五、市和区县政府的劳动、财政、税务、审计、统计、银行等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监督检查,凡发现弄虚作假、多算效益、多发工资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企业多提、职工多得的不当收入,应当自发现之日起限期扣回,调整有关帐目,并追究领导者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十六、企业内部的工资、奖金、津贴等分配办法,由企业自主决定。在制定内部工资改革方案和分配办法时,要从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出发,认真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克服平均主义。要依靠职工群众,充分发扬民主,听取工会意见,重大决策,要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十七、过去下发文件中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