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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返还劳改劳教单位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失效]

京财综[1991]73号

颁布时间:1991-01-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税务局

宣武、朝阳、丰台、大兴、房山、延庆区县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司法部(90)财综字第101号《关于返还劳改劳教单位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市的具体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1、北京市劳改局所属劳教、劳改场所,是特殊性质的事业单位,在征集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时,按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对待,其取得的事业收入,按扣除成本(费用)、税金及经财政批准归还贷款后的余额计征。

  2、交纳方式:清河农场、双河农场、团河农场、天堂河农场为汇缴单位,其中:清河农场、双河农场由市劳改局代缴。其他独立核算单位均就地缴纳。

  3、交纳时间:每年7月交纳一次,年底汇算清缴一次。

  4、1989年应交纳的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仍按(86)市税四字第941号文执行,只就折旧基金交纳。

  5、税务分局应按文件规定对劳改劳教单位交纳“两金”的数额进行审核,并于次年2月底,以前上报市税务局。

  本通知从1990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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