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财会2号
颁布时间:1985-01-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会 计 科 目
一、会计科目总则
一、本制度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企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国营供销企业。
二、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各部门、各企业不要随便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三、本制度对企业的记帐方法,不作统一规定。在保证把帐记清楚,不错不乱的原则下,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也可以由各级主管部门根据本系统的具体情况,统一规定。
鉴于目前多数国营供销企业采用借贷记帐法和增减记帐法,本制度在会计科目的设置、使用说明和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中,同时阐明这两种记帐的方法记帐方向。但这些记帐方向是指记入总帐科目的方向。在采用借贷记帐法时,总帐科目与其所属各明细科目的记帐方向(借方或贷方)是一致的。在采用增减记帐法时,有的总帐科目与其所属各明细科目的记帐方向(增加方或减少方)并不完全一致,各明细科目的记帐方向,应根据各该明细科目的性质分别确定。
四、本制度中引用的现行有关计划、价格、财务、统计等方面的规定,是为了说明会计科目的设置依据和使用方法。今后,这些规定如有变动,应按新的规定办理。如果会计科目需要作相应的变更时,由财政部统一修改。
五、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在符合本制度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以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规定,并报财政部备案。
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对本制度的补充规定,如果要求地方国营供销企业统一执行,应先征得财政部同意,并抄送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
各省、市、自治区企业主管部门如需对本制度作出补充规定,也应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六、中央和地方各级物资部门所属物资企业的会计科目,由国家物资局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结合物资企业的具体情况,另行规定,经财政部同意后执行。
七、企业应按本制度和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本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企业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可以不设。在不违反计划、价格、财务、统计制度的规定,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的前提下,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增设、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对明细科目的设置,除本制度已有规定者外,企业可以根据需要,自行规定。会计科目名称和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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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 金 占 用 科 目 │ 资 金 来 源 科 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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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 │ 编 │ │ 顺 │ 编 │
序 │ │ 名 称 │ 序 │ │ 名 称
号 │ 号 │ │ 号 │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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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1│固定资产 │ 29│401│固定基金
2 │104│长期投资 │ 30│402│折旧
3 │111│商品采购 │ 31│403│流动基金
4 │112│库存商品 │ 32│405│其他单位投入资金
5 │113│加工商品 │ 33│421│流动资金借款
6 │123│材料及包装物 │ 34│426│商品进销差价
7 │124│低值易耗品 │ 35│430│已收分期收款发出商品销
8 │135│超储积压物资 │ │ │ 货款
9 │151│待摊进货费用 │ 36│431│应付购货款
10│152│其他待摊费用 │ 37│432│应付工资
11│166│发出商品 │ 38│439│其他应付款
12│167│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 39│441│预提费用
13│171│现 金 │ 40│451│应交税金
14│172│银行存款 │ 41│452│应交折旧基金
15│179│其他货币资金 │ 42│455│应交利润
16│180│委托银行收款 │ 43│491│待处理财产盘盈
17│181│应收销货款 │ 44│501│专用基金
18│186│应弥补亏损 │ 45│521│专用拨款
19│189│其他应收款 │ 46│550│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
20│191│待处理财产损失 │ 47│551│专项应付款
21│201│专项存款 │ 48│601│商品销售
22│202│专项物资 │ 49│609│其他业务收入
23│203│专项工程支出 │ 50│611│利 润
24│204│国库券 │ │ │
25│211│专项应收款 │ │ │
26│301│商品流通费 │ │ │
27│309│其他业务支出 │ │ │
28│311│利润分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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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经主管部门同意,对上列会计科目作如下增减和补充:
1.国家拨给特准储备资金的企业,可以增设“139特准储备物资”科目和“404特准储备基金”科目。
2.有出租商品业务的企业,可以增设“115租出商品”科目和“602租出商品收入”科目,并在“租出商品”科目下设“租出商品原价”和“租出商品摊销”明细科目,分别核算租出商品的实际成本及其价值损耗。“租出商品收入”科目核算租出商品的租金收入、价值摊销、修理费、报废损失和收入净额。
3.受其他单位委托代销商品的企业,代销业务规模较大的,可以增设“116代销商品”科目和“435应付代销商品款”科目。
4.有独立核算附属企业的供销企业,可以增设“192拨付所属资金”科目,下设“拨付所属固定资金”和“拨付所属流动资金”两个明细科目;在“311利润分配”科目下,增设“应弥补所属亏损”或“所属应上交利润”明细科目。附属企业可以在“401固定基金”和“403流动基金”科目下,分别增设“上级拨入固定基金”和“上级拨入流动基金”明细科目;在“311利润分配”科目下,增设“应交上级利润”或“上级应弥补亏损”明细科目。
5.为了适应各种记帐方法的特点,企业可以合并或分设一些会计科目。如采用借贷记帐法的企业,可以将“152其他待摊费用”和“441预提费用”科目,合并为“150待摊和预提费用”科目;将“189其他应收款”和“439其他应付款”科目,合并为“190其他往来”科目。采用增减记帐法的企业,可以将“124低值易耗品”科目,分设为“124低值易耗品”“443低值易耗品摊销”两个科目;将“611利润”科目,分设为“611利润”“604营业外收入”“304营业外支出”三个科目。
三、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略)
会 计 报 表
一、会计报表总则
一、本制度适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级企业主管部门所属的国营供销企业。
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和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可以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在不影响国家综合部门对汇总会计报表要求的原则下,对本制度规定的报表和指标作必要的补充或适当的简化,并报财政部备案。
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对本制度的补充和简化,如果要求地方国营供销企业统一执行,应先征得财政部同意,并抄送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
各省、市、自治区企业主管部门如需对本制度作出补充规定,也应征得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各部门、各地区对报表和指标的补充,必须掌握精简原则,不要层层加码,不要另搞一套报表。未经财政部批准,任何单位都不得向企业另行布置会计报表,加重企业负担。
三、中央和地方各级物资部门所属物资企业的会计报表,由国家物资局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结合物资企业的具体情况,另行规定,经财政部同意后执行。
四、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编报月份、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并做到手续齐备,内容完整,数字准确,说明清楚。不得为了赶编报表提前结帐,不得任意估计数字,严禁弄虚作假,篡改数字。
表内各项目,包括补充资料,都应填列齐全;没有数字填列的,应填“×”号。
五、企业的季度、年度会计报表应附送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商品供销计划、财务收支计划和各项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固定基金、流动基金和专用基金的增减变动情况;利润的实现和分配情况;商品流通费计划和压缩计划的完成情况;资金的周转情况;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果、降低商品流通费等主要措施;以及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方面需要说明的问题。
年度财务情况说明书,要求全面详细,有情况,有分折,有建议。季度财务情况说明书,可以有重点地作扼要的分析说明。如有重大问题,在月报中也应附送简要说明。
六、企业会计报表的报送时间规定如下:
月报:应在月份终了后三至六天内报出(按扣除星期日和例假日计算,下同);
季报:应在季度终了后八至十二天内报出;
年报:应在年度终了后二十至三十五天内报出。
企业主管部门可以在上列期限内规定所属企业的具体报送时间,但一般不要将上述规定日期再予提前或推迟。
七、企业的会计报表应报送:开户银行、财税机关和上级主管部门各一份。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所属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抄送所在地省、市、自治区统计部门一份。其他需要报送的单位和份数,由各级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规定,但要严加控制,不能过多地加重基层财会人员编报会计报表的工作量。
八、会计报表的填报应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九、会计报表中应填列的计划数字,凡须经有关机关核定的,应填列最后核定的数字。在未经核定以前,应填列最后上报的数字。
十、企业解交金库的税利等款项,应于年度终了时与财税机关核对,并将核对无误的交款清单随同年度会计报表上报,由企业主管部门汇编后,报送财政部门。
十一、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的名称、地址、主管部门、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季度和月份、规定报送日期、送出日期等。
企业的会计报表必须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十二、企业在年度内变更隶属关系的,不论隶属关系如何变更,其所编制的月份、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都应反映自年初起的全部累计数字。
十三、本制度中引用了现行有关计划、价格、财务、统计等方面的规定。今后,这些规定如有变动,应按新的规定办理。如果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需要作相应的变更,由财政部统一修改。
二、会计报表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