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工[1992]25号
颁布时间:1992-01-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市属工业、非工业总公司(局),市财政局第三、四、五分局,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91)财工字第526号《关于已提足折旧逾龄在用固定资产是否继续计提折旧和大修理基金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1年已经财政部门批准,对逾龄在用固定资产提取折旧的企业1992年停止执行。对企业部分技术性能尚好,一时又无先进设备替换的逾龄在用设备,为维护其性能尚需进行一定修理的,1992年可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核转市财政局批准后,继续计提大修理基金。
附件:财政部《关于已提足折旧逾龄在用固定资产是否继续计提折旧和大修理基金的批复》(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