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行[1992]1489号
颁布时间:1992-08-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市属各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近几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物价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的有关开支标准已不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为了使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经市政府批准,现调整工作餐等有关开支标准如下:
一、工作餐标准
1.本市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含离休、退休人员)到下级或基层单位检查工作、了解情况,党政机关各种公务往来(包括外省市干部来京联系工作、参观学习),以及干部工作调动等严禁用公款搞任何形式的宴请。确需安排就餐的,按中办发〔1989〕14号文件规定,可在职工食堂就餐或由接待单位供应工作餐。工作餐采用分餐制,一般不得陪餐。
2.工作餐的金额标准为:中央和外省市副部级以上干部及本市市委常委、副市长级以上干部,午、晚餐每人每餐标准最高不超过8元;局级以下干部,午、晚餐每人每餐标准最高不超过6元。
3.上述就餐人员,每人每餐自交伙食费1元,粮票半斤。
4.接待单位没有食堂,确需安排在外就餐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各增加2元。
二、会议伙食补助标准
1.市政府及市属各局(含一级公司)召开的会议,每人每天伙食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15元。
2.凡参加会议的人员,每人每天自交伙食费1元5角,粮票1斤。
三、市内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1.市内出差,必须在外买饭吃的,午、晚餐每人每餐补助1元6角。
2.城近郊区职工到远郊区、县出差或远郊区、县职工到区、县境外出差,在出差单位或招待所吃饭的,午、晚餐各补助1元。
3.到机场迎送内外宾的工作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在机场就餐的,每人每餐补助标准为:早餐1元;午、晚餐各2元5角。
四、夜餐费补助标准
经领导批准,在夜间加班工作至晚11时以后的,每人每次补助2元。
五、因公负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每天3元。
六、到山区植树伙食补助标准
1.参加植树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当天往返的,每人每天伙食补助标准2元。
2.需食宿在植树点的,每人每天伙食补助标准3元2角。
七、误工补贴标准
农村社员和城乡其他没有固定收入的人员参加市、区、县级召开的会议,误工补贴每人每天标准3元5角。
八、下乡工作团(队)伙食补助标准
1.在农民家中吃饭的每人每天交农民3元。其中:由单位补助2元,个人交1元。
2.在农村单独起伙的可在每人每月补助20—30元的范围内由单位自行掌握。
3.凡在乡村企、事业单位食堂入伙就餐的,每人每天补助1元。
4.下乡伙食补助一律按在农村实际出勤天数计算。
九、在职职工离职学习期间伙食补助标准
1.到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举办的行政党团干部训练学校、训练班学习的职工,在干训单位食堂就餐的,按实际就餐天数计算,每人每天伙食补助标准8角。
2.到外省、市学习的职工,伙食补助,由所在学习的省、市学校开具证明,按当地规定标准由原单位补助。
3.凡脱产学习,并取得文凭的职工,不发给伙食补助费。
十、无职工食堂伙食补助标准
1.单位无食堂,在单位附近不能搭伙又不能回家吃饭必须在外就餐的职工,每人每天伙食补助标准8角。
2.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职工,如工作单位不能为他们单独解决伙食问题,必须在外就餐的,每人每天伙食补助8角。
3.无职工食堂伙食补助一律按职工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因公出差期间不再领取无职工食堂伙食补助费。
上述规定标准从1992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企业单位可比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