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合[1993]1317号
颁布时间:1993-07-2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为适应外商投资企业迅速发展的形势,保护国家、企业和投资者利益,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为编制好外商投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分析报告”,切实做好项目的前期工作,使项目投资后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各单位在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研究时,必须有专业财务会计人员参加,在向主管部门报送的项目可行性报告上,应有专业财会人员的签字。
二、中方投资者的上级主管财务部门应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财会工作的指导、帮助和监督。企业的财会人员在业务上要接受中方上级主管财务部门的领导,企业的财务报表应经过中方投资者上级主管财务部门审核后,转报北京市财政局合资企业财务管理处。
三、此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