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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建设单位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等会计处理问题的暂行规定 [失效]

[85]财会3号

颁布时间:1985-01-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制定颁发的《关于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现对国营建设单位实行拨改贷以及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基本建设工程实行竣工结算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会 计 科 目

  (一)修改“601基建拨款”科目的核算内容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进行基本建设的各项拨款,包括地方、主管部门和企业自筹资金拨款、进口设备转帐拨款、煤代油专用基金拨款、器材转帐拨款等。其他单位无偿移交的未完工程,由于与其他单位共同兴建工程而由其他单位拨入的基建资金,以及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无偿捐赠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和物资也在本科目核算。

  2.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以前年度拨款”,核算以前年度拨入而尚未核销的各项基本建设拨款,本科目应按各种不同拨款来源进行明细核算。

  (2)“本年进口设备转帐拨款。”核算本年内由主管部门转帐拨入的进口成套设备的价款和有关费用。

  (3)“本年煤代油专用基金拨款”,核算本年内由主管部门拨入用于完成压油任务而进行能源交通建设支出的煤代油专用基金拨款。

  (4)“本年自筹资金拨款”,核算经批准从上年预存建设银行的自筹基建资金中转入本年使用的自筹基建资金拨款。

  (5)“待转自筹资金拨款”,核算按规定预存建设银行待转下年度基建使用的自筹资金拨款。

  (6)“本年器材转帐拨款”,核算本年内通过上级从本系统其他建设单位转帐(无偿)拨入的设备、材料价款。通过上级转帐(无偿)拨给本系统其他单位的设备、材料价款,也在本科目核算。系统内有偿调入、调出的设备、材料价款不在本科目核算。

  (7)“本年其他拨款”,核算本年内除以上各项拨款外的其他各种基本建设拨款资金来源,如其他单位无偿移交的未完工程,由于与其他单位共同兴建工程而由其他单位拨入的基建资金,其他单位、团体或个人无偿捐赠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或物资等。

  (8)“本年交回结余资金”,核算本年内按投资隶属关系上交财政或主管部门、企业单位的基本建设结余资金。

  3.建设单位收到的各种基本建设拨款,借(增)记“银行存款”、“器材采购”(转帐拨入的进口成套设备)、“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其他单位无偿移交的未完工程)等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通过上级转帐拨出的设备、材料价款,借(减)记本科目(“本年器材转帐拨款”明细科目),贷(减)记“库存设备”“库存材料”“材料成本差异”等科目。

  交回财政、上级主管部门或企业单位的拨款结余资金,借(减)记本科目(“本年交回结余资金”明细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4.下年年初建立新帐时,各明细科目应做下列结转:

  (1)应将本科目所属“本年进口设备转帐拨款”、“本年煤代油专用基金拨款”、“本年自筹资金拨款”、“本年器材转帐拨款”、“本年其他拨款”各明细科目的上年贷(增)方余额全部转入“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的贷(增)方;上年结转的“本年器材转帐拨款”明细科目如为借(减)方余额,应转入“以前年度拨款”科目的借(减)方。

  (2)将本科目所属“待转自筹资金拨款”明细科目的上年贷(增)方余额按批准数转入“本年自筹资金拨款”明细科目的贷(增)方,未批准转入本年使用的部分仍保留在“待转自筹资金拨款”明细科目。

  (3)将“本年交回结余资金”明细科目的上年借(减)方余额转入“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的借(减)方。

  (4)在作上述转帐后,还应将“交付使用财产”“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应核销其他支出”各科目的上年借(增)方余额(基建拨款部分),转入本科目所属“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的借(减)方。

  年度决算经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批准数与冲销数如有差数,应按批准数进行调整。批准数大于冲销数的差额,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交付使用财产”等有关科目;批准数小于冲销数的差额,用红字登记。

  5.本科目应按规定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实行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新开工建设单位,原预算拨款改为贷款的在建单位在一九八五年年初将“基建拨款”科目所属“本年预算拨款”明细科目上年贷(增)方余额全部转入“以前年度拨款”明细科目的贷(增)方后,停止使用“本年预算拨款”“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两个明细科目。一九八五年以后仍有预算拨款的建设单位,可继续设置使用“本年预算拨款”明细科目,核算方法与原规定相同。

  (二)修改“611基建投资借款”科目的核算内容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为完成基建计划按规定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借入的基本建设投资借款,包括由国家预算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国家财政拨款改为银行贷款和利用银行存款及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贷款。经国家批准从其他银行借入的基本建设投资借款,也在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从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借入的国内储备借款和临时周转借款,不在本科目核算。

  基本建设投资借款指标的核定数和一定期间的支用合计数,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

  2.用投资借款支付的各项基本建设支出,借(增或减)记有关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按规定应支付的投资借款利息,在计划规定建设期内的,借(增)记“待摊投资——借款利息”科目,贷(增)记本科目;超过计划规定建设期的,按规定用借款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自有资金支付,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归还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建成投产后的利息,借(增)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建设单位支用的基建投资借款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挤占挪用部分的罚息支出以及不按期归还借款而加付的利息,按规定应由单位自有资金支付,不在本科目核算。

  3.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用基建收入偿还的基建投资借款,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同时借(减)记“应交基建收入”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并通知生产单位转帐。

  建设单位按规定用实现的包干节余偿还的基建投资借款,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同时借(减)记“应交基建包干节余”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并通知生产单位转帐。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用处理借款形成的结余物资回收的资金归还的基建投资借款,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根据生产单位的还款通知结转偿还的基建投资借款,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

  4.按规定或经批准豁免归还部分或全部基建投资借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贷款银行豁免通知中豁免数额,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待豁免基建投资借款”科目。

  5.本科目应按“拨改贷”投资借款,利用银行存款或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借款,以及发放贷款的银行户名进行明细核算。

  (三)修改“641其他借款”科目的核算内容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向银行借入的除基建投资借款以外的其他各种借款,如国内储备借款、临时周转借款等。

  2.本科目应设置下列明细科目:

  (1)“国内储备借款”,核算建设单位为以后年度储备设备或材料向建设银行借入的国内储备借款。

  (2)“周转借款”,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向建设银行借入的临时周转借款,包括高教建设项目由原来的预拨款改为周转借款和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建设单位向银行借入的临时周转借款。

  3.建设单位按规定向银行借入国内储备借款购买设备或材料,借(增)记“器材采购”科目,或借(减)记“应付器材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根据银行通知应支付储备借款利息,借(增)记“采购保管费”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归还国内储备借款,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

  高教建设项目按规定支用的周转借款和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建设单位按规定支用的临时周转借款,借(增或减)记有关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应付的临时周转借款利息,借(增)记“待摊投资—─借款利息”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归还临时周转借款本金和利息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

  建设单位支用的国内储备借款和临时周转借款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挤占挪用部分的罚息支出以及不按期归还借款而加付的利息,按规定应从单位自有资金中支付,不在本科目核算。

  (四)修改“862应交基建包干节余”科目的核算内容

  1.本科目核算实行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建设单位实现的投资包干节余。

  2.按规定计算实现的包干节余,借(增)记“待摊投资”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同时借(增)记“银行存款”科目,贷(增)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按规定结转留用的包干节余,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科目,同时,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按规定用实现的包干节余归还基建投资借款,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借(减)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贷(减)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并通知生产单位相应转帐。

  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经批准预提留用的包干节余,借(增)记“应收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将预提的包干节余结转使用时,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科目,并同时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增)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工程竣工确定实现包干节余后,借(增)记“待摊投资—─包干节余”科目,贷(减)记“应收款”科目,贷(增)记本科目。根据实现的包干节余和已预提留用的包干节余,按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并作相应的帐务处理。如果未实现包干节余而在建设期间预提留用了包干节余,则应按规定由自有资金偿还,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减)记“应收款”科目,同时借(减)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按规定或经国家批准豁免还款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应上交财政和主管部门的包干节余,借(减)记本科目,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3.本科目一般应无余额,如有贷(增)方余额,反映实现而尚未分配的包干节余。

  (五)“421预付备料款”科目和“422预付工程款”科目

  根据基本建设工程实行竣工结算的有关规定,承包单位(施工企业,下同)不再向建设单位预收备料款和工程款,建设单位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以前按原规定预付给承包单位的备料款和工程款余额,应按规定在以后结算工程款时,从应付工程款中陆续抵扣,待预付的备料款和工程款全部抵扣后,“预付备料款”科目和“预付工程款”科目停止使用。

  取消“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两个科目后,按规定实行建设项目全部竣工一次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分段结算或分次结算的建设单位应付的工程结算价款,以及建设单位在建设期间,根据有关合同或由于物资供应管理方式等原因,负责供应一部分工程用料,拨付给施工企业的材料抵减应付的工程款,均在“应付工程款”科目核算。

  (六)修改“811应付工程款”科目的核算内容

  1.本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照基本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和工程合同的有关规定,与工程承包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应付给承包单位的工程款。

  2.实行全部工程竣工后一次结算办法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全部竣工时,根据经审查的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款结算帐单”结算应付的工程款,借(增)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实行单项工程竣工后结算办法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单项工程竣工时,根据经审查的承包单位提出的“工程款结算帐单”结算应付的工程款,借(增)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实行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结算办法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分段结算工程款时,借(增)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增)记本科目。分段结算工程款总额按规定不应超过该单项工程合同预算价的90%,其余部分待单项工程竣工后结算。

  实行分次结算办法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承包单位分次提出的“工程款结算帐单”所列应付的工程款,借(增)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对于随同工程款一并承付的临时设施包干费、劳保支出和技术装备费,借(增)记“待摊投资”、“应核销投资”和“转出投资”科目,贷(增)记本科目。

  支付工程款和随同工程价款一并结算的各项支出,借(减)记本科目,贷(增)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或贷(减)记“银行存款”科目。

  建设单位以拨付给承包单位的工程用材料抵减的应付工程款,应按合同规定的结算价格,借(减)记本科目,应按照材料计划成本,贷(减)的“库存材料”科目,结算价格与计划成本之间的差额,借(增)记或贷(减)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月份终了,将其应负担的材料成本差异,记入“建筑安装工程投资”科目。

  3.建设单位不按合同规定而拖延结算期的罚款支出,按规定由自有资金支付,不在本科目核算。

  4.本科目应按承包单位户名进行明细核算。

  (七)“401限额存款”科目的使用

  自一九八五年实行国家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新开工建设单位和原预算拨款改为贷款的在建单位,停止使用“401限额存款”科目;一九八五年以后仍有预算拨款的建设单位,可继续设置使用“401限额存款”科目。

  (八)增设“131待豁免基建投资借款”科目

  1.本科目核算按规定或经批准豁免归还部分或全部借款的建设单位完成的交付使用财产、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和应核销其他支出所占用的待豁免预算内基建投资借款。

  2.建设单位用豁免的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借款购建完成的财产交付生产单位使用时,借(增)记“交付使用财产”科目,贷(减)记“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等科目,同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待冲基建支出”科目。发生的各项应核销基建支出和转出投资,借(增)记有关科目,贷(增)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同时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待冲基建支出”科目。收到建设银行豁免借款的转帐通知时,根据批准豁免的数额,借(减)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贷(减)记本科目。

  3.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已完成的交付使用财产、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和应核销其他支出占用的、按规定尚待豁免冲销的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借款。

  (九)“061转出投资”科目增减下列明细科目

  1.增设“支付商业网点费”明细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的商业网点费。

  2.取消“转拨给地方级建设单位进口设备转帐拨款”和“支付人防经费”两个明细科目。财政部《关于编报一九八四年建设单位和地质勘探单位年度汇总会计报表的通知》中增设的上述两个明细科目,仅限于一九八四年决算时使用。

  (十)“041待摊投资”科目补充修改下列明细科目

  1.增设“坏帐损失”明细科目,核算建设单位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确实无法收回的预付及应收款项,报经批准后,应按批准数额,借(增)记本科目,贷(减)记“应收款”等科目。

  2.增设“借款利息”明细科目,核算建设单位向贷款银行借入的基建投资借款和周转借款所发生的按规定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借款利息。超过计划规定建设期的利息和投产后的利息,按规定由借款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自有资金和生产企业从有关资金中偿还,不在本科目核算。

  在计划规定建设期内发生的借款利息,包括投资借款利息和临时周转借款利息,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基建投资借款”、“其他借款”科目。建设期的贷款利息,应按规定全部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财产价值。

  按规定应用借款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自有资金支付的超过计划规定建设期的利息,借(减)记“专用基金”科目,贷(增)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归还时,借(减)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贷(减)记“专项存款”科目。

  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还款期间发生的利息,直接借(增)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贷(增)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接到生产单位偿还借款通知时,借(减)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贷(减)记“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科目。

  “拨改贷”项目在借款合同规定建设期内提前建成投产,实现的建设期内利息节余,按规定全部留给建设单位,借(增)记本科目,贷(增)记“专用基金”科目;同时借(增)记“专项存款”科目,贷(增)记“基建投资借款”科目。还款期内由于提前还清借款而实现的利息节余,按规定应留给负责还款的生产单位,不在本科目核算。

  建设单位支用的借款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挤占挪用部分的罚息支出和不按期归还借款而加付的利息,按规定应由建设单位自有资金支付,不在本科目核算。

  3.将“包干节余分成”明细科目改为“包干节余”明细科目,核算实行基本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建设单位实现的应计入交付使用财产价值的包干节余。

  (十一)修改“071应核销投资”和“091应核销其他支出”两个科目的核算内容

  1.取消“071应核销投资”科目所属“上交包干节余”明细科目,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应上交财政或主管部门的包干节余改在“待摊投资”科目所属“包干节余”明细科目核算。

  2.取消“091应核销其他支出”科目所属“坏帐损失”明细科目,发生的坏帐损失改在“待摊投资”科目所属“坏帐损失”明细科目核算。

  3.取消“091应核销其他支出”科目所属“基建投资借款利息”明细科目,发生的基建投资借款利息改在“待摊资投”科目所属“借款利息”明细科目核算。

  4.“应核销投资”和“应核销其他支出”科目应严格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核算,建设单位不得自行扩大范围和增加核算内容。如有特殊情况,应按规定程序专案上报,按有关部门的批复意见处理。

  二、国家预算内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借款后,在建项目原预算拨款的核算

  一九八五年国家预算内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后,在建项目以前年度预算拨款形成的在建资金和结余资金,仍按现行会计制度有关基建拨款的核算方法进行核算。完成的交付使用财产,按规定应尽先于次年初冲转“基建拨款”科目,拨款冲完后完成的交付使用财产,再按有关借款核算方法进行帐务处理。

  原预算拨款形成的待报废工程或物资,应按规定程序专案上报,根据批复意见作相应的帐务处理。

  自筹基建资金拨款和基建投资借款拼盘使用的建设单位,完成的交付使用财产和其他基建投资支出,仍应按投资比例,分别冲销自筹资金拨款和结转“应收生产单位投资借款”。

  三、会 计 报 表

  (一)会建01表“资金平衡表”增减下列项目

  1增设“三、待豁免基建投资借款”项目(13行),反映待豁免的预算内基建投资借款,根据“待豁免基建投资借款”科目的借(增)方余额填列。

  2.增设“其中:自筹资金拨款”项目(55-1行),反映尚未冲销的以前年度拨款中自筹资金拨款部分。根据以前年度自筹资金拨款总额扣除以前年度用自筹资金完成的交付使用财产、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和应核销其他支出数额后的余额填列。分不清以前年度自筹资金完成的交付使用财产、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和应核销其他支出的,可根据以前年度完成的上述投资支出(扣除“基建投资借款利息”“缴纳的建筑税”,缴纳的建筑税应由自筹资金支付,应全部计入用自筹资金完成的投资支出总额内)和自筹资金拨款占全部拨、借款总额的比例,分析计算确定。自筹资金拨款和原预算拨款完成的投资支出应分别冲减相应的资金来源。

  3.增设“待转自筹资金拨款”项目(64-1行),反映建设单位按规定预存建设银行待转下年使用的自筹基建资金拨款,根据“基建拨款”科目所属“待转自筹资金拨款”明细科目贷(增)方余额填列。

  4.增设“周转借款”项目(78行),反映建设单位向建设银行借入的临时周转借款,根据“其他借款”科目所属“周转借款”明细科目贷(增)方余额填列。

  5.补充资料“一、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格式和内容改为:

  一、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执行情况:

  1.本年计划数_______元;

  2.本年实际完成数_______元;

  其中:自筹资金拨款部分_________元;

  基建借款部分_______元。

  填列方法:“本年计划数”项目,根据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数填列:“本年实际完成数”项目,根据“建筑安装工程投资”“设备投资”“其他投资”“待摊投资”“转出投资”“应核销投资”六个科目的本年借(增)方累计发生额填列(扣除其他单位转来的未完工程、移交其他单位未完工程、取消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费、应核销报废工程损失等重复计算的内容):“自筹资金拨款部分”和“基建借款部分”两个项目,分别根据本年实际完成投资总额和自筹资金、基建借款占全部拨、借款总额比例计算填列。

  6.在补充资料“二、建设银行基建投资借款”项目下,增设“6、本年已豁免的借款数”项目,反映按贷款银行豁免通知已豁免的预算内基建投资借款数额,根据“待豁免基建投资借款”科目本年贷(减)方累计发生额填列。

  7.在补充资料“三、本年交付使用财产”所属“其中:基建拨款部分”项目下,增设“其中:自筹资金拨款部分”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本年用自筹资金拨款完成的交付使用财产价值,根据本年完成交付使用财产和自筹资金拨款占全部拨、借款总额比例分析计算填列。

  8.自一九八五年起,实行国家预算内投资全部由拨款改为贷款的建设单位,取消“本年预算拨款”项目(56行)和“预收下年度预算拨款”项目(64行)。一九八五年以后仍有预算投资拨款的建设单位,继续填报“本年预算拨款”项目。建设单位在实行竣工结算办法前,预付给承包单位的备料款和工程款,在未全部抵扣以前,继续填报“预付备料款”“预付工程款”两个项目,全部抵扣后,上述两个项目予以取消。

  (二)会建02表“基建投资表”增减下列项目

  1.本表“概算投资总额”(1栏)改为“建设项目计划总费用”,下设“合计”(1栏)、“投资概算数”(2栏)、“利息数”(3栏)三个项目,分别反映建设项目总费用和投资概算数以及计划规定建设期内的利息数,分别根据批准的基本建设计划中所列有关数字填列。其他项目的栏次顺序,依次调整。

  2.一九八五年以后新开工基建贷款项目(建设单位),取消“自开始建设起拨(借)款累计”项目所属“预算拨款”项目(3栏)。一九八五年以后仍实行拨款的新开工项目和原有预算拨款的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在没有全部竣工交付、资金尚未批准转销以前,仍应继续填列。

  3.本表附表“待摊投资明细表”增设“14、坏帐损失”项目和“15、借款利息”项目,分别根据“待摊投资”科目所属“坏帐损失”和“借款利息”明细科目本年借(增)方发生额填列。

  (三)会建03表“应核销基建支出及转出投资明细表”增减下列项目

  1.在转出投资项目下增设“7.支付商业网点费”项目,反映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的商业网点费,根据“转出投资”科目所属“支付商业网点费”明细科目的本年借(增)方发生额填列。

  2.取消转出投资项目下“转拨给地方级建设单位进口设备转帐拨款”和“支付人防经费”两个项目,一九八四年建设单位年度汇总会计报表中增设的上述项目,仅限于一九八四年决算时使用。

  3.取消应核销投资项目下“上交包干节余”项目。

  4.取消应核销其他支出项目下“坏帐损失”项目和“基建投资借款利息”项目。

  5.分别在“应核销投资项目”“应核销其他支出项目”和“转出投资项目”三个项目所属“基建拨款部分”项目(16行)下,增设“其中:自筹资金拨款部分”项目(16-1行),反映本年用自筹资金拨款完成的应核销投资、应核销其他支出和转出投资,分别根据应核销投资、应核销其他支出、转出投资及自筹资金拨款占全部拨、借款总额比例分析计算填列。

  (四)会建04表“专用基金表”补充下列内容

  在“4.包干节余转入数”项目下增设“5.利息节余转入数”项目,本项数字应填列在“企业基金”(3栏)下,反映建设单位按规定留用的利息节余,根据“专用基金”科目所属“企业基金”明细科目本年贷(增)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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