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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实行包干的规定》的通知

[85]民农函第64号

颁布时间:1985-03-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民政部、 财政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并区民政厅、财政厅:

  你区三月十九日电悉。现将对你区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实行包干的规定印发你们,望按照《规定》的要求,切实把此项包干经费管好用好。执行中的问题和经验,请及时告诉我们。

  附: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实行包干的规定(1985年3月22日)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一九八四年九月二十二日致国务院的报告和一九八五年三月十九日给民政部、财政部的电报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即灾民生活救济费)实行包干,现作如下规定:

  (一)自一九八五年至一九八七年三年内,中央每年拨给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壹千万元(一次下达),包干使用。

  (二)包干的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由自治区统一安排,不再向下包干;轻重灾年可调剂使用。包干期间,中央不再拨此项经费。

  (三)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在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的前提下,可以适当拿出一部分用于扶持灾民生产自救性的开支。

  (四)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的发放,采用有偿、无偿相结合的办法。对实行有偿办法的灾民,确无偿还能力时,经过一定的审批手续,可以缓期归还或减免。对回收的款额,可建立救灾扶贫周转基金,有灾救灾,无灾扶贫。

  (五)要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禁将此款挪作他用。

  请自治区民政厅会同财政厅制定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费的管理、发放、使用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贯彻实施。在执行中,要认真总结经验,逐步加以充实和完善,切实把款管好用好使其既能保障灾民基本生活,又能促进灾区农副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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