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财预字第33号
颁布时间:1981-02-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财政厅(局)、人民银行分行、中央各部门:
为了调整与稳定国民经济,适当集中各方面的财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提高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国务院决定,从一九八一年开始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为了顺利完成一九八一年国库券的发行工作,根据国库券条例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国库券条例第七条规定,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经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商定,此项工作,由人民银行城市行所属的营业部、办事处、分理处(或指定的部、处)和县支行办理。少数没有设置人民银行县支行机构的地方,可由农业银行县支行代理。人民银行县支行以下的办事处和农行营业所原则上不办理此项工作,由人民银行县支行统一办理。但如少数大集镇所在地的处所,因认购单位较多,经人民银行、农业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研究确定,可代为办理收款,而调换国库券工作,仍由人民银行县支行办理。
二、一九八一年国库券由财政部统一印制,会同人民银行总行分发各省、市、自治区分行转发所属县(市)支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应根据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按照分配方案提供的认购数额,编制一九八一年五种国库券(十元、一百元、一千元、一万元、十万元)所需数量的领用计划,于五月底以前上报人民银行总行,以便据以分配发运。
三、在国库券未发到前,各认购单位(个人认购由其所在单位统一办理)缴款时,由收款银行先行开给“一九八一年国库券款临时收据”,只限于作换领国库券的凭据。临时收据的格式和缴款、换领国库券的处理手续,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另行制订下达。
四、缴款办法
(一)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购买任务,填写一九八一年国库券认购书向其开户的人民银行办理缴款(在当地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开户的认购单位,可由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代为收款。在建设银行开户的,可持转帐支票到人民银行交款)。认购书为一式三联,第一联(通知联)连同转帐支票一并送交银行缴款,第二联(报告联)报上级主管部门,第三联(存根联)留存。认购单位对认购的国库券款项,原则上一次交清,少数单位确有困难时,可分两次交清。
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对其开户的认购单位缴纳的国库券款项,按规定签发临时收据,代收的款项,应于当天(或次日营业开始后)划转当地人民银行。有关国库券的调换工作仍由人民银行统一办理。
(二)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农村富裕社队,根据负担能力认购、缴款和具体手续同上。
(三)个人自愿认购的,可由所在单位统一办理认购、交款和领取国库券手续。
(四)人民银行对于代收的国库券款,应在增设的“90代收国库券款项”科目下开立专户,不计利息。从本年三月份起,每月月底通过项目电报逐级汇总上报总行,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人民银行(包括单设农行县支行)对于代收的国库券款项,从本年三月份起,应每月上划一次。于次月月初将截至上月底的数额逐级上划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省、市、自治区分行汇总后于中旬内转划人民银行总行,集中交入中央总金库。
五、认购单位(或认购人由其所在单位)已换取的国库券,要妥善保存,如果发生遗失,银行不予挂失止付。各级财政、银行应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六、抽签还本付息办法。根据国库券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国库券发行后第六年起还本付息,一次抽签,按发行总额分五年作五次偿还本金,每次偿还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一九八六年六月由财政部负责组织举行抽签仪式,邀请各方面的代表到会监督抽签。按国库券号码末尾两位中签号数,分别从一九八六年到一九九○年偿还本息。还本抽签的具体办法,在一九八六年抽签前另行公布。
七、报告制度。在国库券发行过程中,为了便于向国务院报告国库券发行情况,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和中央各主管部门应向财政部报送以下书面材料(并抄送人民银行省、市、自治区分行):
1.二月底报送国库券任务分配方案、分配依据和工作部署情况。
2.从三月份起到交款结束止,每月初报送一次认购和交款情况简报,着重反映踊跃认购和交款的好的典型事例,以及分配发行中存在的问题。
3.交款结束后,报送工作总结,包括认购、交款情况、购买国库券资金来源、负担能力的分析以及对今后发行国库券的意见等。并附一九八一年国库券认购、交款情况统计表(表二、三)。
八、为了搞好国库券的组织发行工作,各省、市、自治区财政厅(局)和中央各部门财务司(局),要指定专人办理有关国库券的具体工作,掌握认购和交款的情况,及时向本单位领导和财政部反映情况,报送书面材料。并请将经办人名单和电话号码告诉财政部,以便联系(财政部预算司电话86.6958)。
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