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财企字第25号
颁布时间:1979-02-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
我部、局(78)财企字第636号、(78)劳培字第39号《关于技工学校经费管理和开支标准的暂行规定》下达后,有的部门和地区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补充修订如下:
一、关于举办技工学校的批准手续,应执行(78)教计字096号、(78)劳计字005号文第三条的规定“技工学校的开办、调整、撤销和专业设置,仍按以下办法办理:属于地方办的报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批准;属于国务院各部门办的,在商得地方劳动部门同意后,报中央主管部门审批,但均需报送国家计委和国家劳动总局审查备案。”
二、技工学校学生助学金享受面,可按百分之百计算,其伙食费部分普遍发给,其余由学校统一掌握使用。原规定每人每月十七元的助学金,是指六类地区,因各地工资类别不同,不应实行一个标准。因此,各地的具体标准,仍应按教育部、财政部(77)教计字530号、(77)财事字180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实行人民助学金制度的通知》中规定的助学金标准执行。(见附表)
三、技工学校学生到外厂生产实习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原规定每人每天补贴二角,现改按财政部、教育部(77)财事字第151号、(77)教计字第419号《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师生生产实习经费开支的补充规定》执行。即比照接受实习单位一般工作人员、工人的伙食水平,所需伙食费超过学校伙食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学校予以补助。
四、兼课教师的酬金,原规定每课时一元至一元五角,现改按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78)教计字第987号。(78)财事字第241号、(78)劳新字第54号《关于高等学校兼课教师酬金和教师编译教材稿酬的暂行规定》执行。即在低于高等学校兼课教师酬金标准范围内,由各省、市、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