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6]107号
颁布时间:1996-06-20 11:25:02.000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目前,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一些地方和企业对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即企业经营者平时按规定领取基本收入,年度结束后根据其经营业绩的考核结果再确定其效益收入。对于企业经营者试行年薪制后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对试行年薪制的企业经营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即企业经营者按月领取的基本收入,应在减除800元的费用后,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款并预缴,年度终了领取效益收入后,合计其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再按12个月平均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用公式表示为
应纳税额=[(全年基本收入和效益收入/12-费用扣除标准)×税率-速算扣除数]×12
本通知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