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考办字[2006]1号
颁布时间:2006-02-16 13:10:47.000 发文单位:审计署 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审计厅(局)、人事厅(局):
根据人事部统一安排,2006年度全国审计专业技术初、中、高级资格考试定于2006年10月15日统一举行。现将初、中级资格考试和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的有关事项和具体安排通知你们,请据此统筹安排本地区的初、中级资格考试和高级资格评价的组织与实施工作,积极配合审计署、人事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审计考办”)和审计署考试中心完成各项工作,确保各环节工作顺利进行。
一、有关政策规定
(一)初、中级资格考试按照《审计署、人事部关于修订印发〈审计专业技术初、中级资格考试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通知》(审人发[2003]4号)的规定实行。
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按照《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办法(试行)》(人发[2002]58号)有关要求进行。
(二)考务组织工作按照《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管理手册〉的函》(人事部人职字[1997]20号)和《关于印发〈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细则〉的通知》(审考办字[2000]26号)的规定执行。
二、组织管理
(一)全国审计考办从总体上负责初、中级资格考试和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有关政策咨询及组织协调请与全国审计考办联系。
联 系 人:苏丹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展览路北露园1号
邮政编码:100830
联系电话:010-68301411,010-68301481
传真号码:010-68301481
(二)审计署考试中心具体承办初、中、高级资格考试的日常事务和考务管理工作。有关报名、学习参考书征订、考生信息采集、考场设置、准考证编排、试卷及答题卡的运送等考务工作请与审计署考试中心联系。
联 系 人:张立东、李云玲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5号华审宾馆
邮政编码:100044
联系电话:010-68309056(兼传真)
网 址:
三、日程安排
(一)2006年3月底前审计署考试中心免费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管理机构寄送“审计考试报名卡”。
(二)2006年5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管理机构完成初、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学习参考书的征订和统计工作,向审计署考试中心报送“审计考试报名卡”并订购学习参考书。“审计考试报名卡”中“考生报名号”、“所在地区”栏由各报名点统一填涂,“考试地区”栏不填涂。
(三)2006年6月底前审计署考试中心将报考人员基本信息下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管理机构。
(四)2006年7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管理机构完成报考人员信息核对工作,并向审计署考试中心提供考场资源情况。
(五)2006年8月底前审计署考试中心完成准考证号编排及考场编排工作,并将准考证、准考证存根、准考证条形码胶条及考场编排情况下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管理机构。
(六)2006年9月30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管理机构根据审计署考试中心下发的准考证及考场编排情况,完成核发准考证和考场设置工作。
(七)2006年10月12日前审计署考试中心完成试卷及答题卡的印制与运送工作。
(八)2006年10月13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管理机构将试卷保管情况、考试组织情况和考试值班情况报审计署考试中心。
(九)2006年10月15日考试。
初、中级资格考试时间:
上午:09:00—11:30 审计专业相关知识
下午:14:00—16:30 审计理论与实务
高级资格考试时间:
上午:09:00—12:00 经济理论与宏观经济政策
下午:14:00—17:00 审计理论与审计案例分析
(十)2006年10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管理机构将试卷安全送达审计署考试中心。
(十一)2006年12月20日前审计署考试中心完成初、中、高级资格考试阅卷工作,并将结果报全国审计考办。
(十二)2006年12月25日前全国审计考办将初、中级资格考试结果报送人事部。初、中级资格考试结果经人事部检查验收后,即发送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考试管理机构,通知应考人员。
(十三)2007年1月底前,人事部、审计署对高级资格考试阅卷工作进行检查验收、确定合格标准、下发考试结果。
(十四)2007年9月30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完成符合申报高级审计师资格评审条件人员的评审工作,并将评审结果报全国审计考办备案。
(十五)2007年10月30日前全国审计考办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工作有关情况进行抽查。
四、考务费用
(一)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2]97号),初、中级资格考试按每人每科12元(两科24元),高级资格考试按每人每科50元(两科100元)的标准收取考务费。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向考生收取的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在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增加组织报名、考场租用、监考等费用后制定。
(三)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于10月15日前将本地应上缴的考务费通过银行汇往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此账户只用于汇缴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其他任何费用不得汇往此账户。
汇款账户:审计署审计干部培训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营业部
账号:1-240101040004950
(四)请各单位在汇出款项用途中注明各级别报名人数,以免发生差错。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