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3-12-13 13:45:01.000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关于加强考生申请复核考试成绩管理问题的通知
粤人考中心函[2003]175号
为进一步加强考生申请复核考试成绩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全国专业技术资格、执(职)业资格、职称外语等考试的成绩,均经国家人事部核定并批准,省人事厅(或授权省专业技术人员考试中心)按规定的程序及方式向考生和社会公布。
二、考生如对本人的考试成绩有异议要求复核的,应在考试成绩公布(以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中心信息网公布时间为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理核查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三、 核查范围仅限于:
(1)主观题试卷。卷面有无漏评,分数的计算、合分、登分是否有误,对主观题评分标准掌握上的异议不属于核查范围;
(2)客观题(答题卡作答)无考试成绩的;
(3)违纪、违规、异常记录的。
四、申请手续:
1、考生向省专业资格考试中心机构递交书面申请,填写《广东省 年 考试成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一份(样式附后);
2、《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交省专业资格考试中心。
五、试卷在省评卷的,省考试中心在收到《申请表》后一个月内给予答复;试卷由国家统一评卷的,报人事部考试中心核查,并由省资格考试中心得到回复后即予答复。
附件:广东省 ______ 年 _______ 考试成绩 复核申请表(点击此处下载)
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中心
二○○三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