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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关于加强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的通知

国统字[1998]21号

颁布时间:1998-09-09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统计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计划单列市统计局: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台资顶新国际集团极力获取我有关社会调查资料问题的通报》(厅字[1998]7号,以下简称“两办通报”)。“两办通报”就加强对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管理,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的社会调查活动等问题,对统计部门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切实加强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两办通报”,增强责任感。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工作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较高的政治鉴别力和政治警惕性,需要掌握国家有关保密、安全、工商管理、行政管理等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努力学习,提高认识是做好此项工作的重要前提。首先要学会正确处理扩大对外开放与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关系。对确属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调查,应准其按规定进行,以利于我国进一步有效地利用外资。而对利用社会调查活动窃取国家秘密、损害国家安全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要坚决予以制止。

  二、明确职责,做好审批工作。按照“两办通报”要求,要建立严格的审批制度。任何单位接受境外组织、个人和国内外资企业、外方控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方占主导地位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委托、资助或其他形式合作进行的社会调查活动,事先都要报告统计部门。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调查的,须经国家统计局审批;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范围内进行调查的,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统计局审批。在审批之前,统计部门可委托统计师事务所对报批的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初步的论证和审查。个人和不具备条件的单位,不得接受涉外社会调查活动。原则上不允许境外组织和个人直接参与国内调查活动。对于目的正当、内容合法的调查,应尽快予以批准。已经批准同意进行的调查活动,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调查方案进行,不得更改;确需更改的,须就更改内容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查。

  在进行涉外社会调查审批时,要着重把握以下几点:第一,要审查调查的合法性。即审查申报的调查项目是否涉及我国的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民族、宗教等方面的敏感问题,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是否会损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是否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第二,要审查申报的调查项目是否与《统计法》所规定的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发生冲突。凡有上述情况之一的,一律不予批准。第三,要审查申报单位是否具有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委托进行调查的资格。此外,还有两点应予明确:一是经过批准的调查并不是强制性的调查,被调查者有权决定是否接受调查。二是调查机构和调查人员对在调查过程中知悉的被调查者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以保护被调查者的合法权益。

  各级统计部门在审批过程中,要做好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工作。对情况复杂、目的不明、把握不准的调查,要先征求同级国家安全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保密工作部门的意见,弄清其背景,然后决定是否予以批准。发现有问题的坚决不予批准,并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或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工作部门通报情况。

  三、建立规章制度,加强监督检查。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管理工作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和“两办通报”的明确要求而开展的。国家统计局正在草拟《涉外社会调查审批办法》,即将发布施行。各地要按照《审批办法》的规定,积极做好涉外社会调查的审批管理工作。国家统计局已制定了《民间统计调查项目申报表》、《民间统计调查项目审批表》和《国家统计局民间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决定书》(样式附后),并正式启用国家统计局民间统计调查审批专用章。各地方统计局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同时,要加强对社会调查活动的监控。对于利用统计调查窃取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利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进行欺诈活动的,以及未经审批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方案进行调查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审批和监督,是一项政治性、原则性和技术性都很强的工作,各地要注意总结经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统计局要将审批和监督涉外社会调查活动的情况、问题和经验,每半年向国家统计局报告一次。对于典型的案例要及时报告。

                   编号
    民间统计调查项目审批表
    审批机关:国家统计局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
│ 调查机构   │                     │
│ 名称     │                     │
├────────┼─────────────────────┤
│ 调查项目   │                     │
│ 名称     │                     │
├────────┼─────────────────────┤
│ 处审核    │                     │
│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 司审核    │                     │
│ 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 会签     │                     │
│ 意见     │                     │
├────────┼─────────────────────┤
│ 局领导    │                     │
│ 审批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承办人:
                    编号
    民间统计调查项目申报表
    受理机关:国家统计局           申报时间:  年 月 日
┌──┬─────────┬──────────────────────┐
│  │调查机构名称   │                      │
│  ├─────────┼──────────────────────┤
│  │调查机构住所   │                      │
│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调查├─────────┼─────────┴───────┴────┤
│机构│上级主管()部门│                      │
│基本├─────────┼───────┬───────────┬──┤
│情况│专业调查人员数  │       │ 其中有统计师及以  │  │
│  │         │       │  上职称的人员数   │  │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委托│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  国别   │    │
│调查├─────────┼─────────┴───────┴────┤
│者基│住所       │                      │
│本情├─────────┼───────┬─────┬────────┤
│况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
│  ├─────────┼────┬┬─┴────┬┼───────┬┤
│  │ 委托调查者类型  │境外组织││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 ││
│  │         ├────┼┼──────┼┼───────┼┤
│  │         │境外个人││中外合资企业││境外机构办事处││
├──┼─────────┼────┴┴──────┴┴───────┴┤
│  │项目名称     │                      │
│  ├─────────┼──────────────────────┤
│  │调查目的     │                      │
│  ├─────────┼──────────────────────┤
│调查│调查范围     │                      │
│项目├─────────┼──────────┬──────┬────┤
│基本│调查时间     │          │ 合同金额 │    │
│情况├─────────┼──────────┴──────┴────┤
│  │调查对象     │                      │
│  ├─────────┼──────────────────────┤
│  │调查组织方式   │                      │
│  ├─────────┼──────────────────────┤
│  │调查结果的    │                      │
│  │提供使用方式   │                      │
└──┴─────────┴──────────────────────┘
    国家统计局民间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决定书
        国统审字[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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