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技监局量发[2000]13号
颁布时间:2000-01-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技术监督)局、地方税务局、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及有关单位:
为了做好推行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推行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64号),明确要求从2000年1月1日起不得再生产和销售非税控计价器。为进一步做好这一项工作,现就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生产、使用及时性监督管理等有关方面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生产企业应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请计价器型式批准和税功能检测。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后,必须送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税控计价器定型鉴定技术机构进行定型鉴定试验和税控功能检测,定型鉴定试验和税控功能检测报告。由受理单位对试验报告和检测报告进行审查后,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进行复审,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税务总局复审合格,并取得国家税务总局向申请单位颁发税控功能合格证书后,由受理申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申请单位颁发型式批准证书。授权承担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定型鉴定试验和税控功能检测的技术机构另行公布。
(二)定型鉴定试验和税控功能检测必须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的《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定型鉴定大纲》及《出租汽车税按计价器接口技术要求》(见附件)。定型鉴定不合格的,企业可在3个月内改进一次,出租汽车税控器取得型式批准证书后,发生结构、功能变化的应重新申请批准。
(三)税控计价器生产企业取得型式批准证书和税控功能合格证书后,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制造计量器具体许可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制造许可证考核规范》对企业进行生产条件的考核。考核合格的,颁发《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并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同时抄送国家税务总局。
(四)税控计价器出厂检定纳入法制管理,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规程逐台进行检定,并由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
二、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使用及对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
(一)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属强检计量器具,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进行强制检定,严禁破坏或擅自改动、拆卸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
(二)新安装的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必须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合格和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监督部门计量检定合格和税务机关或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进行税控初始化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出租汽车承运人必须按照《关于推行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64号)的规定打印“出租汽车专用发票”和进行纳税申报。
(四)自2005年1月1日起,非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打印的凭证,一律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三、违反规定的处罚
(一)凡未按规定生产、使用出租汽车税控计价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没有严格按照《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管理办法》考核发证的,依照《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给予处理。
(三)凡按规定使用和打印“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凡不按税控计价器记录的数据及税务机关的规定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偷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凡不按规定安装税控计价器和进行税控初始化的,税务机关可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
附:出租汽车税控器接口技术要求(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