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对日出口热加工禽肉检验检疫和注册监管工作的通知

质检办认联[2004]102号

颁布时间:2004-04-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北京、河北、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山东、河南、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004年1月27日,日本国农林水产省因我国境内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HSNI)疫情,宣布暂停从中国进口禽及其产品。根据中日双方多次协商,日方同意在满足日中双方共同确认的《热加工处理禽肉及禽肉产品卫生要求》的基础上,有条件地进口我热加工禽肉产品。3月23日至30日,日本国农林水产省派出5位检查官员分5个组对我方首批推荐的35家企业进行了检查。4月7日,日本国农林水产省批准注册经其检查的这35家企业,自4月7日起可以向日本出口申请注册的热加工禽肉产品。

  为了确保对日热加工禽肉产品的顺利出口,请各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切实做好对日出口热加工禽肉的检验检疫和注册监管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禽肉原料的监管工作

  (一)严格监管出口禽肉原料。所有用于对日出口的屠宰加工禽肉的活禽必须是来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养殖场,符合《出口禽肉及其制品检验检疫要求(试行)》(国质检食[2003]212号),并严禁使用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

  (二)加强用于出口热加工禽肉的活禽的疫情监控。供宰活禽必须是健康的,无高致病性禽流感、新城疫、禽霍乱和沙门氏菌病。活禽送宰时须封闭运输,且不得途经疫区。

  (三)用于对日出口的热加工禽肉原料应当是在2004年3月19日后屠宰的禽肉,严禁使用此前的禽肉原料加工出口日本。

  (四)异地采购的原料必须是来自备案的养殖场及注册屠宰企业,持有有效的原料合格证明文件,并做好进厂检验。异地采购原料的热加工禽肉企业所在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与原料供应企业所在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加强沟通和协调,确保监管工作的衔接,保证原料从养殖、屠宰、运输、加工、存储等全过程实施有效的安全卫生监控。

  (五)加强对出口活禽的药物残留监管。用于加工对日出口的热加工禽肉原料的活禽应当严格按照日本国厚生劳动省的用药规定,严禁使用其禁用的药物;对其允许使用的药物,应严格执行停药期的规定(相关规定可查询日本国厚生劳动省的网站)。

  二、切实加强对屠宰、加工注册企业的监管工作

  严格按照中日双方共同确认的《热加工处理禽肉及禽肉产品卫生要求》和我国出口食品卫生注册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注册企业的后续监督管理工作。

  (一)对日出口的热加工禽肉,必须是来自此次日方注册的热加工禽肉企业。切实落实"专厂、专号、专用"制度,凡发现违反规定的,一律暂停出口报检,并视情况取消注册资格。

  (二)企业生产并出口的热加工禽肉必须是经日方检查官员确认的产品品种及其工艺;车间状况、加热条件、生熟界面、车间卫生以及相关的管理制度,必须保持或者优于日方检查时的状况,质量管理必须保持并持续加强,不能放松。

  (三)此次企业取得的日本注册资格有效期为两年。在有效期内,注册企业不得进行涉及《热加工处理禽肉及禽肉产品卫生要求》中所述内容的变更,包括重建,扩建或者其他变更。如企业有意变更,必须提前通过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向国家认监委申报,经日本国农林水产省认可后,方可变更。

  (四)企业应做好"热加工日期、每一产品品种的热加工禽肉及其产品的数量和加热记录及向目的国运输的日期和数量"等的记录,记录应及时存档,并保存至少两年。

  (五)切实落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注册企业的定期检查制度。对取得对日出口资格的注册企业,应当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并做好记录,检查记录档案至少保存两年。每半年集中向总局食品局和认监委上报一次检查结果,由认监委定期向日方通报。

  三、切实加强对包装、仓储、运输和出证等环节的监管工作

  (一)要进一步严格按规定做好对日出口热加工禽肉产品的包装和仓储管理。包装上的注册号应与兽医卫生证书和日本国农林水产省网上公布的注册号一致。对日出口的热加工禽肉产品必须储存于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的冷库,且不得与其他产品混合储存。严禁将不合格产品或者非对日注册产品对日出口。

  (二)严格运输前的监装。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对出口日本的热加工禽肉产品实行监装,实施专项管理,在出口冷柜上加施铅封,并将铅封号标注在兽医卫生证书上。所有对日的禽肉产品必须原货柜直运日本,中途不得开柜或装卸。

  (三)严格卫生证书要求。要按照经日方确认的兽医卫生证书格式出证。其中:证书评语第6条的填报,应对热处理方式进行选择;第8条的填报,应按照前处理过程的实际情况填写,如与后处理过程都在同一加工厂内完成,则填写内容与第7条相同,如不在同一加工厂完成,则须填写进行前处理过程的加工厂的详细名称、地址和注册编号。

  (四)切实落实出入境检验检疫驻厂兽医监管制度。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宰前、宰后的检验检疫,加强对在产品加工过程和存贮的监管,合格产品方可加贴标识并出厂。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驻厂兽医监督生产的禽肉,不得出口。

  在对日出口热加工禽肉产品检验检疫和注册监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质检总局和认监委。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