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06-01-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公正透明的劳动保障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劳动保障行政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进一步推行依法行政,改进劳动保障部机关及直属机构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能,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中办发〔2005〕12号)有关政务公开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劳动保障部在劳动保障行政决策、行政管理和劳动保障政务信息等方面对社会实行政务公开的事项。
劳动保障部机关及直属机构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推行政务公开坚持依法行政、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
除本办法第七条所列免予公开的事项外,凡劳动保障部直接从事的劳动保障事务和掌握的劳动保障信息,均予以公开。
公开内容要全面真实,公开方式要及时便捷,办事结果要公平公正,做到方便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方便群众监督,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公开事项在增加、变更、撤销或终止时,及时公布并做出说明。
第二章 政务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劳动保障部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事项:
(一)部颁规章和政策文件
1.劳动保障部颁布的规章;
2.劳动保障政策文件;
3.劳动保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政策文件。
(二)劳动保障事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执行情况与统计
1.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规划、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年度工作要点;
2.劳动保障统计资料;
3.劳动保障事业各项工作推进情况和相关工作措施;
4.按季度发布全国部分城市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按年发布劳动力市场工资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
(三)劳动保障管理的制度性文件及执行情况
1.要求劳动保障部门遵守的劳动保障管理、服务等各类制度、标准、规范、程序及执行情况;
2.要求用人单位遵守的劳动保障各类规定、标准、规范及执行情况;
3.各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指导线;
4.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省级乙类药品目录调整的审核结果;
5.职业培训教材目录。
(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
按季度公布全国社会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收支情况。
(五)信访事项
1.劳动保障信访规定;
2.部及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信访机构地址、电话、电子信箱。
(六)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1.劳动保障工作的重大活动;
2.突发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事件时,需要医疗保险、工伤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险提供紧急援助的事项;
3.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拖欠社会保险费数额巨大的用人单位名单;
4.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就业人员劳动保障权益保护事件情况;
5.不法或违规经营的境外就业中介组织名单。
(七)行政许可事项
1.法律、行政法规设定及国务院决定设立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及调整情况;
2.由劳动保障部承办的行政许可和有关的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上述事项的办理结果。
(八)重大决定草案和决策过程
1.劳动保障部拟做出的决策、制定的政策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制定过程中,将草案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2.对重大决策举行专家论证会或邀请社会各界参加的听证会。
(九)机构、人事、财务方面
1.劳动保障部机关及直属机构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2.收集并公布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仲裁机构、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的业务流程、地址、电话、网址、电子信箱;
3.审批的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名单,批准的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名单,批准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工伤保险协议机构名单,确认的国家重点技工学校和高级技工学校及其他培训机构名单,认定或核准的金保工程技术支持机构名单;
4.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数量、程序和认定结果,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评审专家名单;
5.重大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7.劳动保障部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8.全国性表彰单位和人员名单。
前款5、6、7所列事项,按照国家人事部门、政府集中采购部门统一要求办理。
(十)国际公约和国际协议
1.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
2.劳动保障领域国际合作协议及其实施细则。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劳动保障政务事项
法律、法规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劳动保障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据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向劳动保障部申请向其公开。对依申请公开事项,除行政许可、信访等事项对当事人依法提供有关服务和信息外,劳动保障部不直接向当事人提供本人、本单位或他人、他单位的各类基本信息和就业、技能、社会保险等服务和信息。
第七条 下列事务和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公开后可能会影响劳动保障行政执法活动或者会影响个人、单位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二)、(三)项所列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受免于公开的限制:
1.当事人同意公开的;
2.公开的公共利益超过可能造成的损害的;
3.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公开的。
第一款第(四)、(五)项所列的事项,如果确有必要征求意见、举行听证的,或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且不会造成实质性危害的,劳动保障部可以决定予以公开。
第三章 政务公开的形式
第八条 各类劳动保障政务事务和信息公开的主渠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府网站。凡在上述网站公布的信息,即为已经公开的信息。
第九条 实行劳动保障部新闻发布制度。通过新闻发布会定期发布政务信息;遇有需要随时由部新闻发言人通过发布会或接受采访等方式发布有关信息。
第十条 按照中央政府门户网站要求,在其上公开劳动保障信息和事务。根据实际需要,充分利用报纸、刊物、广播、电视和专业网站等媒体,公开劳动保障信息和事务。定期公开出版劳动保障年鉴、统计年鉴,定期发布劳动保障统计公报。
第十一条 对需要广泛征求意见、听取建议的事项,采用社会公示、听证和专家咨询、论证以及邀请人民群众旁听会议等形式,对行政决策的过程和结果予以公开。就某个阶段群众重点关注的问题,面向社会不定期公开举办宣传咨询活动。
第十二条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逐步扩大电话咨询、网上对话(如信访)、网上办事(如网上职介、网上社保、网上求助)等服务项目的范围。
第十三条 各类信息和事务公开期限根据其紧急程度,分别为“生成(或领导批定,下同)后1小时内”、“生成后24小时内”、“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生成后10个工作日内”。
第四章 组织实施和监督保障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部建立政务公开的同步审批制度、检查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和公开评议制度等各项制度,建立实行政务公开的保障体系,保证政务公开的有效实施。
第十五条 部机关和直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接受有关监督部门和服务对象的监督,通过有效方式听取意见,发现问题认真进行整改,认真处理对政务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等,保证政务公开工作的落实。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甚至弄虚作假的,要依据法律和纪律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监察部驻劳动保障部监察局负责对劳动保障部政务公开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劳动保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