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检发[2004]1号
颁布时间:2004-11-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审计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审计厅(局)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机构:
为加强对国有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监督管理,建立企业工资分配约束机制,确保国家有关工资分配宏观调控政策的贯彻执行,根据《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实施办法》,现就做好2004年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国有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工作,是转变政府职能,完善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各级监督检查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将加强监督检查作为促进企业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间分配关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调节行业收入分配关系的重要手段,认真制定年度监督检查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精心组织安排,把此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今年重点检查的对象是电力、电信、金融、交通运输等行业国有企业。
三、重点检查的内容:一是企业执行国家工资总额宏观调控政策的情况,包括执行工效挂钩、工资总额计划管理情况等。二是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列支和发放情况,“工资内外收入”包括企业发给职工的全部工资性收入。具体检查内容包括工资内收入的组成部分、列支渠道、实际水平,工资外收入的组成部分、列支渠道、实际水平等。三是企业执行国家制定的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情况。四是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以及企业执行计税工资政策的情况。
四、监督检查仍采取行政抽查、社会中介机构专项审计和企业自查相结合的办法。监督检查工作要以企业全面自查为基础,集中力量抓好重点检查。
五、监督检查工作坚持分级检查的基本原则,各级检查机构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企业要按照检查机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坚持自查问题与被查出问题分别处理的原则。全面自查工作应于2004年12月底前结束。
六、各级监督检查机构要认真总结社会中介机构在监督检查中的经验,充分发挥其专项审计的作用,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开展专项审计工作的指导和支持,保证专项审计工作的质量。
七、各级监督检查机构要及时处理检查出的违规违纪问题。要认真总结近几年监督检查工作的经验,完善监督检查办法,使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机构应于2005年1月31日前,将本地区、部门对企业近两年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的情况,报送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
劳动和社会保障 部财政部 审计署
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监督检查领导小组
二00四年十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