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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退休职工发宿舍取暖补贴问题的通知

[80]劳总险字1号

颁布时间:1980-01-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劳动总局、民政部、财政部

经国务院批准,从一九七九年度起,对退休职工与在职职工一样,按居住地的标准发给宿舍取暖补贴。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职工也参照办理。所需经费,由你们自行调剂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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