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1983-05-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务院
废止理由:随1988年3月3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实施而废止
国务院同意教育部、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请示》,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在北京、天津、上海、辽宁等地进行的试点工作已经两年,取得了初步经验,说明实行这项制度,可以为造就和选拔建设四个现代化的人才开辟新的途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认真进行准备,逐步建立本地区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积极开展工作。
教育部、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请示
一九八一年一月国务院批转了教育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并在北京、天津、上海、辽宁进行试点。三市一省党委和人民政府十分重视这项工作,有关高等学校积极承担主考任务,试点工作进展顺利。有关专业开考以后,社会上反响强烈,干部群众非常欢迎;特别是公布了党政干部基础科考试计划后,各级党、政、军部门的许多干部认真学习,准备应考。不少单位组织了各种形式的辅导班。由于试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三市一省初步形成了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一种新的教育制度。试点地区的经验证明,建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是实行宪法规定“鼓励自学成才”的重要措施,可以加以推广。
一九八三年二月一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和夜大学毕业生若干问题的请示》的通知后,已经有十八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或准备成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为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亟需成立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
原来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中规定的考试对象是自学者。现在为了保证其他形式成人高等教育的考试质量,对教育部同意备案或审定的成人高等学校的考试,也要根据情况进行适当的指导监督;对未经教育部同意备案和审定的成人高等学校的考试,根据一九八三年二月一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和夜大学毕业生若干问题的请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也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织统一考试。因而考试委员会的职责扩大了,名称也拟相应地改为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任务是:拟定有关考试的方针政策;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按照培养人才的规划拟订开考专业的规划原则;拟订统一的考试标准,如考试计划、考试大纲等文件;逐步开展对考试工作的研究。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试行办法》中规定,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由国务院领导。现在根据新的管理体制精神,我们建议改为以教育部为主,国家计委、劳动人事部参与领导。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及有关团体和军队的负责同志,和一些高等学校的院校长、专家、教授组成;主任由教育部部长何东昌担任,副主任由教育部原副部长现主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臧伯平、劳动人事部黄葳、国家计委孙钰、共青团中央书记处书记胡锦涛、北京大学副校长沈克琦、清华大学副校长赵访熊、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李震中担任,委员名单附后,(注解: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委员已有变化,现改按调整后的委员名单执行。各单从略。)请一并审核备案(今后,委员变动由主任提名,与副主任商定)。为了开展考试工作,在教育部内设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同时作为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和夜大学毕业生若干问题的请示的通知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领导,建议各省和自治区逐步成立本地区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其任务是:贯彻执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方针政策,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具体考试办法;按照人才需要确定开考专业,指定主考学校,按照统一的考试标准审定并公布考试计划;组织考试工作,颁发毕业证书和单科合格证书;指导群众自学;对已经批准和教育部同意备案、审定的成人高等学校的考试工作根据需要进行必要的指导监督;组织未经教育部同意备案和审定的成人高等学校的统一考试。考试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可设在高教(教育)厅(局)或工农教育办公室、第二教育局内,可按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地、市所需的专职人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对承担考试任务较多的普通高等学校,也应按工作量大小配备专职人员二至三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所需经费列入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事业费预算。国务院各部委和军队各系统所属单位的人员参加当地组织的统一考试,如需开考本系统所需的专业,可由有关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组织办理,具体事宜和所需经费由有关部门与受委托单位协商解决。
自学人员按照规定的考试计划,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及其指定的主考院校考试合格者,国家承认其学历,使用和工资待遇按照一九八三年二月一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和夜大学毕业生若干问题的请示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以上请示如无不当,请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参照执行。
1983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