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1962-08-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务院
中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精简职工和减少城镇人口的决定》中,对专门人才的保留问题,已经作了原则规定:“工龄长的老职工,必须保留的技术工人中具有特殊技能的骨干、技术人员、归侨职工和其它政治上需要照顾的人员,要注意保留,不要精简”。但是,在最近一个多月来,接到不少人民群众来信,反映在机关、企业、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中,有一些高等学校毕业的干部(有到工作岗位不久的,有毕业后已工作多年的),甚至还有留苏学生,正在被精简,有的已被辞退回家。
现在,国民经济正在进行调整,在调整期间,对于专门人才,一定要加以保存、调整。解放以来,高等学校毕业生只有七十九万人,国家用了很大力量培养他们,使他们获得一定的专门知识,应该使用他们,发挥他们的作用。培养一个专门人才是很不容易的,如果现在把有些人才弄散了,过几年后重新把他们调集回来就会有困难,而且调回后也会因业务荒疏而不能起应有的作用。况且,当前工厂要提高质量,加强技术管理,解决技术关键,是需要很多技术人员的;农业的科学研究试验工作,也需要专门人才;高等和中等教育,要提高质量,也要有合格的教师。我国的专门人才,无论从将来还是从现在来说,都是少了,而不是过多了。许多单位的基本建设下马,有些企业、事业停办或规模缩小,在那里工作的专门人才正是应该调整出来,用于需要的方面。指标减少了,要加强技术,加强管理,并使现有专门人才得到保存和锻炼,使这几年不致虚度。否则,到可以发展的时候,如果没有准备好技术条件,没有一支强大的专门人才的队伍,就又会发生新的问题。
高等学校毕业生被精简退职现象,在政治上也会带来不良影响,引起学生本人、一般知识分子和社会上的疑虑不安。现在在校学习的大学生,学习情绪也受到影响。在高等学校毕业生上面,可减的人不多,而影响则较大,如果处理不当,对我们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是不利的。
现在规定如下几条,望切实执行:
(一)在精简工作中,所有高等学校的毕业生,除因犯十分严重的错误应予开除公职或丧失劳动能力者外,一律不得作退职处理。必须对他们负责到底,妥善安置。在原来单位不需要或不适合的,应该调整到别的工作岗位上去。在调整工作时,原则上应该照顾其原学的专业。
(二)高等学校毕业生,凡是在本单位作为精简对象,或者其所工作的单位已经停办、撤销的,应该由各该单位交与上级机构处理、中央各部门直属单位精简下来的高等学校毕业生,由各该部门统一处理。地方所属单位精简下来的高等学校毕业生,由各省、市、自治区党委指定一个部门主持,分由省、市、自治区人委的业务厅局归口处理。
(三)一般理、工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其所学专业与农业生产没有关系、农村中用不上的,不宜将他们送到农村去。理科、师范、文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如原属部门和地方不能安置时,应交由教育部会同内务部安排,分配给研究机构,高等学校,以及用于提高若干重点中学的师资,或作其它安排。工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如原属部门和地方不能安置的,应交由专门部门归口安排,如学冶金、机械、化工的,分别交由冶金、一机、化工部安排,放在有关厂矿、学校和设计、研究机构等。医科、农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原属部门和地方不能安置的,分别由卫生部、农业部安排。政法、财贸专业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原工作部门或地方不能安置时,由国务院政法、财贸办公室提出安排意见。上述这些干部的编制,首先应尽可能在各该单位的编制内解决。如确有困难时,由各部门清理后统一报告中央批准,作为国家储备干部,给予一定的编制解决。
(四)与农业、农业机械等有关的专业,以及某些文科、社会科学、师范方面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可以组织到农村、农场去工作和锻炼。分配高等学校毕业生到农村去的工作,要有组织、有领导地进行,要妥为安置,要有重点地使用这批力量,并应保留他们的国家干部的身份。这样做,有利于团结、教育、改造知识分子,也有利于鼓励一部分大学毕业生到农业中去,减少动员他们下乡的阻力。
(五)所有到农村去的高等学校毕业生,除直接受当地公社、县领导外,还应由省、市、自治区党委指定的部门来管理。这个部门有权调动他们的工作。如果他们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困难时,可向管理他们的机关报告,这些机关应该负责处理。地方党委,特别是地委和县委,对在农村工作的大学毕业生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应该经常关怀,帮助解决他们的问题。
(六)对精简中已经处理的大学毕业干部,各单位应该进行一次清理。凡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应该改正过来。对于有关的人民群众来信,应按上述规定分别由有关部门负责处理。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望报告国务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