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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颁发《电力系统职工教育暂行规定》的通知

电人教[1995]680号

颁布时间:1995-11-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电力工业部

  根据1994年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电力部教育工作会议要求,在原《水利电力部职工教育暂行工作条例》的基础上,部重新制定了《电力系统职工教育暂行规定(试行)》,现颁发给你们。试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中电联。原《水利电力部职工教育暂行工作条例》即行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电力工业是技术密集型行业。随着装机规模和技术水平的发展,对电业职工队伍素质的要求越来越高。电力工业生产建设能否真正走上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正确轨道,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整个职工队伍的素质。不断提高电力企业职工队伍素质,已成为电力企业面临的迫切任务。

  第二条 广泛和深入开展职工教育培训,是增强电力企业活力和后劲的战略任务。各电力企事业单位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确定的“成人教育主要依靠行业企事业单位举办”的精神,牢固树立起对职工教育的主体意识,把职工教育培训真正摆到优先发展的重要位置上,给予高度的重视。

  第三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职工教育的方针、政策,切实搞好电力职工教育,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职工教育的任务和目标

  第四条 电力职工教育的任务是:认真贯彻落实电力工业部《创建电力教育培训体系实施意见》,深入改革和大力发展职工教育,本着“学用结合,按需施教和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为重点,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素质,使教育培训质量和效益明显提高。形成一个结构合理,功能齐全,国内的职工教育培训体系,以适应电力系统生产建设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 为完成电力职工教育的任务,必须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人才培训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2000年电力职工教育培训的目标是:

  1.在全面提高职工队伍素质基础上,使现有初中及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人员平均降低到单位总人数的20%以下,大专及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人员平均达到单位总人数的25%以上。要逐步调整和优化专业结构、技术等级、技术职称结构,使之适应电力生产建设岗位配置的需要。通过培训逐步消除技术等级和工资等级的错位现象。

  2.会面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岗前培训率要达到100%,厂(局)长持证上岗率100%。持证上岗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学历层次、岗位规范符合率100%(现在岗人员的任职资格培训要在1998年前完成)。

  3.电力系统主业生产人员必须具备中等职工技术学校毕业及以上的专业技术水平。(2000年前35岁以下的电力生产人员应普及中等职业技术教育)。

  4.电力系统主岗管理人员必须具备大专毕业及以上的专业技术水平,并要掌握计算机管理应用。

  5.单位全年全员培训率不低于60%,其中,生产管理人员年培训率不低于70%(年培训率等于年累计培训30学时及以上的人数应占培训人数的百分比)。

  第三章 教育培训的分类及要求

  第六条 电力职工教育的内容有:1、岗位培训:岗位培训是根据岗位规范的要求,对各类人员进行资格培训和适应性培训。

  (1)资格培训:对在岗、转岗或升岗的职工应根据岗位规范的要求,进行全面培训、未参加资格培训或未取和合格证书者,不得转岗或晋升;未达到岗位规范要求的在岗人员要参加限期达标的岗位资格培训。

  (2)适应性培训:职工取得岗位资格证书后,还要定期参加适应本岗位需要的培训和定期接受岗位资格认定的培训。

  岗位培训必须严格遵循“学用一致、按需施教”、“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面向实践,注重实际能力的培养。

  通过岗位培训,真正落实“先培训、后就业、先培训、后上岗、先培训,后转岗”的培训制度,确保“持证上岗制度”的严格贯彻执行。

  2.技术等级培训:按照《技术等级标准》按工种分等级进行的培训。

  生产人员技术等级培训的考试、考核,必须通过“应知”、“应会”考试和现实工作表现的考核,三者实行“一票否决”。

  3.继续教育

  继续教育是指具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知识更新和扩展,提高专业技术水平的教育。

  继续教育要作到正规化、制度化,要严格实行“继续教育登记”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培训时间: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脱产进修时间不少于12天;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年脱产进修时间不少于7天;每四年为一个周期,可集中或分散使用。

  4.成人学历教育:

  成人学历教育是提高企业职工专业技术素质的重要途径,要根据岗位规范的要求和电力科技进步的发展,适当发展成人高、中等学历教育。

  各单位应根据人才预测、人才培养规划和电力发展需要,有针对性地选派部分职工参加成人高等、中等学历教育,使职工队伍的学历结构逐步优化。根据岗位规范要求,凡未达到规定学历者,所在单位应尽早督促或安排其参加相应的学历教育或相应层次的专业证书教育,达到岗位规范的要求。职工学历教育以函授、业余学习形式为主。根据岗位需要,有计划地培养“双学历”或“双学位”的复合型人才。

  第四章 管理体制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改革职工教育管理体制是有效开展职工教育工作的组织保证。

  第八条 电力职工教育实行在电力部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企业自主办法,自主培训的积极性,由网、省局、各基层企业分级管理,分级负责,主要依靠基层企事业单位来办的三级管理体制。

  1.电力工业部责成中电联有关部门负责企事业单位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宏观管理和质量监督。

  ——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结合电力工业实际负责制定有关电力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

  ——负责推动建立全国电力系统职工教育培训体系并进行宏观管理,使之不断充实和完善;

  ——负责各网、省局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监督,组织开展对网、省局职工教育的检查评估工作;

  ——负责各网、省局高层次管理人员、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制订中层以上管理人员的岗位规范、培训计划、大纲和编审共性教材。组织编审主要生产人员技术等级标准及培训计划、大纲。

  ——负责成人高等、中等学历教育(包括专业证书教育)招生计划的汇总核定及成人高中等学历教育毕业生验印等工作。

  2.网、省局和工程局等要设置便于归口管理的教育管理机构,充分发挥规划、监督、协调功能。

  ——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执行电力工业部有关职工教育培训的政策和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加强和促进职工教育管理工作的具体制度和实施措施;

  ——贯彻职工教育培训为电力生产建设服务的原则,根据电力生产发展和人才预测的需要,负责制定全网、省局职工教育培训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

  ——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评估基层单位职工教育培训工作;

  ——负责组织制定中层及一般管理人员和生产人员岗位培训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负责成人高等、中等学历教育(包括专业证书教育)招生计划的编制、上报工作。受上级及学校委托负责代办招生、录取等工作;

  ——负责组织所属企事业单位职工教育的统计分析和教育培训工作经验的推广、交流,开展职工教育研究工作;

  ——负责统筹利用本网、省局的教育资源。搞好本局“管理人员培训中心”和“生产技能培训中心”的建设、充实、完善和管理;

  ——负责统筹安排所属企业领导干部及中层干部的岗位培训及中级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负责组织企业主要生产岗位的高级技术工人和技师、高级技师的培训。

  3.基层单位的职责:大中型基层企事业单位要设立专门的职工教育管理机构,小型企事业单位设专人负责职工教育工作。

  ——负责本单位的职工教育培训管理工作,按上级要求和本单位电力生产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单位教育培训长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负责本单位一般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和生产人员的岗位、技术等级培训;

  ——负责本单位职工教育培训基地的建设、完善和管理;

  ——负责本单位职工参加成人高等、中等学历(专业证书)教育招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

  ——根据生产与管理工作的需要,有计划地安排职工外出进修、学习;

  ——负责监督检查本单位内部的职工教育培训工作,总结、推广教育培训经验。

  第九条 各网、省局和基层单位都必须加强对职工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各级企业的法人代表是职工教育培训的法人负责人。要选派优秀的生产、管理人员从事职工教育的管理的培训工作。

  第十条 要建立劳动、人事、工资、教育培训配套制度和强化培训、考核、使用和待遇一体化的运行机制。各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要做好人才预测,制定人才培训规划,制定岗位规范,推荐、选拔培训对象,量才安排使用;生产、技术、安全、经营管理等有关业务部门应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提出开展职工教育培训的任务和要求,以及开展现场培训的措施意见;教育部门的主要职责是归口管理和进行督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教育培训和考核、考试、发证工作。有关职能部门应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

  第五章 职工教育培训基地与网络

  第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职工教育培训基地与网络是保证和促进职工教育培训工作顺利进行的主要手段,全国电力职工教育培训应抓好两个三级教育培训网络。

  1.建立部、网省局、基层单位三级培训网络。

  ——电力部集中力量依托北京电力管理干部学院,建成面向全国的高层次管理人员培训中心,逐步使之成为部一级的具有高标准、居国内水平的培训中心、信息中心。

  ——网、省局要依托专科学校、职工大学、中专学校或相关的培训机构,办好区域性管理人员培训中心;要依托条件较好的技工学校或企业,办好区域性生产技能培训中心。

  ——基层单位要完善自己的培训基地(中心)。

  2.根据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的规定,各基层企业要进一步完善厂(局)、车间、班组三级培训网络。

  ——基层企业要建立和完善能满足本企业电力生产培训需要,并和企业发展规划相适应的培训基地(中心)。

  ——车间应设有专职培训工程师。

  ——班组应设立兼职的培训员。

  第十二条 网、省局培训中心要因地制宜,以现有的教学场所、教学设施、师资力量为基础,优化本网、省局内教育资源的配置;各基层单位培训基地的建设和充实,应适应本单位教育培训的需要并注意发挥企业现有的培训中心(基地、职工学校)的优势,努力办出自己的特色。

  第十三条 职工教育的培训基地(中心)是开展职工教育不可缺少的重要基础条件,培训基地建设要突出综合性、技能性和先进性。网省局级培训中心(基地)应配备有利于提高培训效果的多媒体现代化教学设备;应有条件较好、设备齐全、能满足生产技能实习需要的实训场所;要逐步建设大型机组、大型变电站和电网调度系统的仿真模拟培训设施,对运行人员进行仿真培训。

  第十四条 各网、省局要做好创建“管理人员培训中心和技能培训中心”的建设规划;要充分发挥基层单位的积极性,在全网、省局内逐步建立、完善一批与主要技术工种、特殊工种相配套的技能培训基地。

  第十五条 电力企业要把培训基地建设列入基建计划,其标准可根据创建国内教育培训体系的要求,由各主管单位自行决定。

  第十六条 基层企业的培训基地教学用房,应不低于每职工0.3~0.5平方米的使用面积,教学用房和其他教学设施不能挪作他用。

  第六章 职工教育经费

  第十七条 职工教育经费是企业按照国家和电力部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的专项费用,部属各企业列入成本的职工教育经费,按不低于单位职工年工资总额的5%水平控制,其中除按国家规定提取的工资总额的1.5%外,其余不足部分由基层企业通过多种渠道予以解决。

  第十八条 职工教育经费由各单位教育部门统一掌握使用。

  第十九条 各网、省局应建立“教育奖励基金”,其基金可在多种经营利润中提取2~4%,以及基层单位、集体、个人捐款等。

  第二十条 单位职工教育经费的70%应用于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职工教育所需购置的设备,凡符合国家固定资产标准的,按有关规定列支,不占用职工教育正常经费开支。

  第二十一条 职工教育经费如有结余,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七章 师资队伍建设

  第二十二条 要认真贯彻执行《教师法》,建成一支具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结构合理,并能满足各级各类职工教育培训需要的师资队伍。

  第二十三条 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电力企业教育部门都要逐步建立和实行教师资格制度,结合本部门实际和岗位规范的要求,提出从思想品德、学历标准、教学能力等方面规定的教师任职资格。首先要达到《教师法》规定的最低学历。

  第二十四条 职工教育培训的师资应由相关的专业人员担任,要实行教师聘任制。聘任教师的基本原则是:要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高深的专业知识和文化知识,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一定的教学能力。

  第二十五条 要建立健全教师进修考核制度。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工作成绩应进行公正、客观、准确的考核,全面了解教师的德、能、勤、绩。考核的结果作为受聘任教、晋升职称、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要建立一支专兼职并重,素质水平较高的师资队伍。基层单位应配备满足主要专业培训需要的专职培训工程师。兼职教师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二十七条 各级单位的领导要“尊师重教”,积极为教师办实事,调动职工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单位对于职工教育工作者在晋升、工资、住房和生活福利待遇方面,应与专业技术人员一视同仁。

  第二十八条 要加强教师在职培训,逐步推行教师培训、进修制度和岗位资格证书制度。

  第八章 职工学习的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应鼓励和保障职工参加教育培训。

  各单位根据岗位规范的要求和电力生产发展的需要,有计划地安排和组织职工(特别是生产一线、重要工种、岗位的生产、技术骨干)参加各种培训,为他们提供和创造进修、学习的机会。

  第三十条 职工应享有的学习权利:

  1.职工有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岗位培训、技能培训和继续学习、深造的权利;

  2.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中级及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

  3.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职工有根据个人意愿,参加各种学习的权利;

  4.职工按单位培训计划参加岗位、技能等级培训、继续教育等短期培训,接受成人高、中等学历教育,有按规定享受工资、奖励、福利待遇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职工应尽的义务:

  1.职工有必须努力完成本岗位的工作任务,并在实践中刻苦钻研技术业务,积极参加有关的培训活动,以适应电力发展需要的义务;

  2.职工有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自觉遵守培训管理制度、努力完成学习任务,做品学兼优学员的义务;

  3.职工参加学历教育,有按规定承担部分学费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职工参加培训学习后,应按组织决定返回单位或到分配的部门报到。无故违反规定,应受到处分并赔偿因其参加学习培训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损失。参加学习获得合格证书并成绩优异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参加学习未获得合格证书者,应给予批评教育,并和工资、奖金、待遇挂钩。

  第九章 证书的颁发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经过岗位资格培训和技术等级培训合格的学员,发给相应的培训证书,作为考核上岗的凭证。

  第三十四条 培训证书由上级主管单位统一制订,由办学单位颁发,有关主管部门验印认定。

  第三十五条 建立健全全职工教育档案制度和职工继续教育、岗位培训,适应性培训和在职职工学历教育登记手册制度。职工教育手册由电力部统一制订、由职工所在单位的教育、人事部门负责登记。

  第十章 职业技能鉴定

  第三十六条 各网、省局都要建立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本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各网、省局的培训中心和有条件的基层企业可建立职业技能鉴定所,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领导下,负责其指定工种的技能鉴定工作。

  第三十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职业技能鉴定所要设立专业考评组,专业考评组成员应以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为主,由高级、中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具有技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第十一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九条 部和各网、省局应定期对电力企业的职工教育培训工作进行评估、检查和考核。电力部对网、省局职工教育的检查、评估每三年进行一次。网、省局对基层企业职工教育评估检查亦应定期进行。

  第四十条 检查、评估的内容是:按照《电力企业职工教育评估方案》重点检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电力工业部有关职工教育培训的规定,并听取广大职工、教师、教育管理人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对贯彻本规定卓有成效的单位和领导者要给予表彰,反之应通报批评。

  第四十一条 在企业达标、升级和评优活动中,职工教育工作具有“一票否决权”。要把重视人才培养,保证教育投入,为教育办实事作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凡评估、检查认定职工教育不合格的单位一律不能升级、达标和评为先进单位。该单位领导也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对于削弱、取消职工教育造成不良后果且经反复批评无效的领导,要给予必要的处罚。

  第四十二条 加强职工教育培训质量监督,严格各类证书管理,杜绝弄虚作假和滥发证现象。对违反规定者要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从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由电力工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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