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1983-02-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现将教育部《关于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和夜大学毕业生若干问题的请示》,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教育部关于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和夜大学毕业生若干问题的请示
关于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以及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部和夜大学毕业生的学历、使用和工资待遇问题,经商得劳动人事部同意,这些学校的毕业生必须达到全日制高等学校同类毕业生水平,才能够享受同等待遇。为此,拟作如下规定。
一、一九七九年九月八日以后,凡按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批准,教育部同意备案(注解:根据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设置成人高等学校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的通知》中的规定,已改为统一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审批。)的职工大学、职工业余大学以及由教育部审定在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的函授部和夜大学学员(不含批准前的毕业生),学完规定的课程,并按规定的考试办法,经过考试,成绩合格,思想品德和身体健康情况合格,获得毕业证书者,可按教育部同意的专科或本科,分别承认其高等学校专科或本科毕业的学历。
为确保毕业生质量,对于未经教育部同意备案和审定的以上学校的学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国务院的要求,组织高等教育考试指导委员会,在该委员会指导下,建立统一考试的组织,对这些学员进行统一考试。凡考试合格、学习成绩达到大学本科或专科水平,思想品德和身体健康状况合格者,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考试指导委员会发给证书,承认其高等学校本科或专科的学历。为了使在这些学校中学习比较好的学员能享受同等学历,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积极做好准备,创造条件,力争明年多数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把高等教育考试指导委员会建立起来,并开始进行工作。凡未经教育部同意备案和审定的上述学校,在学员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考试指导委员会统一考试合格以前,一律不得发给高等学校毕业生证书,并且不得享受同等待遇。
二、符合第一条规定,取得高等学校本科或专科毕业学历的毕业生,其使用、见习期和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
(1)学员毕业后,可以当干部(技术人员),也可以当工人,原则上仍回原单位,本着用其所学,发挥所长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逐步调整合适的工作,或报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调配。
(2)脱产学习的正式职工(不含未转正的学徒、练习生、试用人员等),入学前工龄不满二年的,毕业后应有一年的见习期。入学前工龄二年以上、专业不对口的(指入学前所从事的工作和所学专业与分配的工作不对口),应有适当的见习期(不少于半年),专业对口的不实行见习期,不脱产学习的学员,也不实行见习期。
(3)毕业生原来是国家职工的,无论当干部或当工人的,其工资待遇,均按一九八0年国务院规定的见习期间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执行。入学前原有工资抵于普通高等学校专科(或本科)毕业生见习期间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标准的,按毕业生见习期间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待遇执行;高于毕业生见习期临时工资和定级工资水平的,按原工资标准执行。
三、毕业生原来是集体所有制职工的,其工资待遇等问题,由各省、市自治区参照本通知研究确定。
四、毕业生中非在职人员,毕业后,国家不负责统一分配,各省、市、自治区可根据需要,择优录用。录用后的使用、工资待遇、见习期等,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本规定研究确定。
五、本规定自下达之日起执行,规定下达前已毕业的毕业生,工资不补。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委执行。
1983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