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1981-01-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务院
国务院原则同意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部分高等院校举办所谓"自费"大学的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
近年来,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等学校和学校的工会组织,为本校没有考上大学的教职工子女举办了"自费大学",少数中等专业学校也办了这一类教职工子女大专班。这种做法,已经引起人民群众的不满,值得各地加以重视。为了防止由此造成不安定的因素,凡办有这类大专班的地区、部门和基层单位,应向干部和教职工进行说服教育,要以大局为重,根据自已的具体情况,参照吉林省提出的办法,加以妥善处理。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部分高等院校举办所谓"自费"大学的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
去年九、十月间,我省东北师范大学、长春光机学院、吉林大学、吉林财贸学院等六所高等院校,先后举办了"自费"大学(班),招收本单位和"关系单位"职工子女三百七十多名。今年三月,经请示省委,省委和省政府都认为这种只招收本单位职工子女的"自费"大学弊端很多,因此不同意办这样的"自费"大学,并责成省文教办公室、省教育局召集在长春市的大专院校负责人会议,传达了上述意见。
但是,有些单位并未执行,并有发展趋势。据了解,去年办的,正在继续招生;去年没办的,也在积极筹办,有的已经开学。如长春地质学院、吉林工学院新办的"自费"大学,已于最近开学。不仅大学办,有的中专也办,如长春冶金建筑学校就办起了"自费"中专。不仅学校办,有的行政部门也办起来了,如省市法院、检察院等单位,就联合办起了一所"自费"走读全日制的法律专科学校,并在《吉林日报》上报道了开学的消息。另外,吉林财贸学院又和长春市白菊路小学、长春市供销社联合举办了一所"自费"中专会计班,招收这三个单位的职工子女,并且明文规定财贸学院负责讲课和发毕业证书,白菊路小学负责安排教室和管理,供销社负责办学经费和毕业安排录用。据不完全统计,长春市已有九所高等院校(其中三所全国重点大学、四所中央部属院校)、四所中专和个别机关单位,办了十二所"自费"大学、两所"自费"中专,招收本单位和"关系单位"职工子女一千一百多人。
这些所谓"自费"大学、"自费"中专,有几个共同的特点:第一,没有按规定报经政府批准;第二,尽管收缴学生一定数量的学费,但大都利用了国家的办学条件;第三,招生的对象多系本单位和"关系单位"职工的子女,其中有一些是领导干部的子女;第四,培养目标、学制、教学计划和教材都和国家办的全日制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的同类专业一样。有的甚至把"自费"大学学生插到国家统一招生的班级里学习。
这种所谓"自费"大学、"自费"中专所以停不下来,并有不断发展的趋势,主要是认识问题没解决。一些高等院校举办"自费"大学,多是由工会出面,作为职工福利事业兴办的,他们认为这样可以安排职工子女(待业青年),甚至说这是职工最大的福利事业。近来,全国关于教育工作的讨论中,提出了广开学路、多种形式办学的问题,有些同志就认为办这种"自费"大学和"自费"中专,就是广开学路,是多种形式办学的一种形式。
举办这种所谓"自费"大学,在长春市早已引起社会的强烈反响,成为省里有关部门接待上访时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有的人说,"自费"大学名不副实,实际上利用国家办学条件,是占国家的便宜。有的说,"自费"大学只招收本单位和"关系单位"的职工子女,是不正之风,是"近水楼台先得月",是"后门大学"。还有些人提出:如果允许办这样的"自费"大学,各单位都可以办,社会生活将要发生混乱。
鉴于这种情况,省人民政府最近再次讨论了这个问题,认为原来的意见是正确的。一些院校举办的这种所谓"自费"大学,不符合国家的办学方针,弊病很大。主要是:
一、它影响国家扩大招生的计划。去年和今年,国家曾一再动员,要求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积极挖掘潜力,扩大招生。今年我省高等院校招生数基本上和去年持平。省招生委员会要求,凡在我省的高等院校应尽量超计划招生百分之三,有些院校强调困难,没法完成。比如长春地质学院,按要求应超计划招生十九名,但只招了五名,而该院举办的"自费"大学、"自费"中专却招收了本单位职工子女一百三十多人,占该院今年国家统一招生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一。
二、它没有面向社会招生,没有贯彻择优录取的原则。由于不面向社会择优录取,所以这些"自费"大学、"自费"中专招收的学生质量较低。吉林工学院"自费"大学招收的九十名学生,其中只有十六名高考总分是三百分以上的。长春地质学院"自费"大学规定,只要是本单位职工子女,高考总分二百分以上的就可以入学。有些办学单位的职工子女,根本就没参加今年高校、中专的统考,也入了"自费"大学和"自费"中专。而社会上大量高考成绩较好但未被录取的青年却不能入学。据统计,我省今年高考总分在三百分以上的考生尚有五千多人。这部分人对只招收本单位职工子女的"自费"大学和"自费"中专,意见最大。这不仅不利于为国家选拔培养人材,而且增加了不安定因素。
三、它利用了国家的办学条件,并非完全自费。这些院校办的"自费"大学或"自费"中专,都是占用现有校舍和设备,在当前校舍普遍紧张的情况下,这种做法势必影响国家统一招生计划的完成。
鉴于上述各点,对已办起来的"自费"大学、"自费"中专,省人民政府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凡已办的"自费"大学、"自费"中专,要报请教育部门批准,改为夜大学、夜中专,面向社会招生。
二、由各校把一部分学生向电视大学推荐,经考试合格,转为电视大学学员。
三、有的可改为知识青年补习班,补习高中课程,为大专院校输送高质量的考生。
四、对于从大集体企业退职而入"自费"大学、"自费"中专的工人,动员他们返回原单位工作。
正在筹办的所谓"自费"大学、"自费"中专,一律不得再办。
今后,国家办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不应办这种只招收本单位职工子女的所谓"自费"大学、"自费"中专。要积极挖掘办学潜力,扩大国家统一招生数量,或者举办函授大学、夜大学、夜中专。
以上报告,如有不妥之处,请指示。
1981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