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1983-05-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务院
国务院同意教育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成立管理干部学院问题的请示》,现发给你们,望参照执行。
教育部、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成立管理干部学院问题的请示
为适应新时期对干部教育经常化、正规化、制度化的要求,有些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央部门提出要举办培训在职管理干部的院校。这是一项新的事业,对这类院校的性质、要求、规格和审批程序应有明确规定。为此,我们对成立培训在职管理干部院校的有关问题,拟暂作如下规定:
一、凡培训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的、学制在二年以上的、按大专院校课程进行教育的在职管理干部的院校,称为**管理干部学院(如煤炭管理干部学院),以便有别于面向社会招收高中毕业生的普通高等学校。
二、成立管理干部学院,分“筹建”和“开始招生”两段审批。有需要又有条件的,可以批准筹建;有专设的胜任的领导班子,有一支在数量与质量上同学院所设专业和学生规模相适应的、以专职教师为主的师资队伍,又有必要的校舍(包括教学用房和生活用房)和教学设备、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的,才能批准开始招生。鉴于当前中级技术人员的培养力量薄弱,不宜采取撤销中等专业学校的办法来办管理干部学院。
三、成立管理干部学院的批准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办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国务院各部门办的,由各部委审查批准,在审批前要征求学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教(教育)厅(局)、计委的意见。同时,必须按本文规定的条件认真对待,不够管理干部学院条件的不能批准为管理干部学院。管理干部学院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批准成立后,要把批件和附件抄送教育部和国家计委备案,同时抄送劳动人事部,其中经济部门办的管理干部学院,要抄送国家经委。接受备案的单位,对不符合管理干部学院基本条件的,可提出意见,请审批单位调整、纠正。(注解:根据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设置成人高等学校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审批的通知》中的规定,改按统一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审批。)
四、管理干部学院的学制应长短结合,根据当前的师资力量和教学条件,以及各项建设事业对专门人才的急需,一般应举办二、三年制的干部专修科和半年或一年左右的短训班。干部专修科应严格按照大专院校培养专门人才的基本要求,参照大专院校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并结合培训干部的具体要求,安排教学。学员按规定考试及格者,毕业时发给高等学校专科毕业文凭,仍回原单位工作。从一九八四年开始,干部专修科的招生指标,要列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门的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国家计委审核纳入国家当年的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统一下达后方可招生。短训班的教学内容和招生计划由主管学院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部门自行安排,结业时发给短训班结业证书。
五、入学条件:干部专修科学员应是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高中毕业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有五年以上工龄,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在职管理干部。短训班入学条件,根据各短训班的要求分别规定。
六、管理干部学院的招生工作,目前暂由各校的主管部门会同当地高教(教育)厅(局)组织进行,一般可采取由单位组织推荐,经过严格考试,德、智、体全面衡量,择优录取的办法。考试不及格的,不能录取。
七、管理干部学院的学员在学习期间,其工资(包括调整工资)应根据有关政策和规定与本单位同等条件的在职人员一样对待,由原单位照发,并按规定享受探亲、公费医疗等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所需费用由原单位支付。学员个人所需教材、讲义和绘图仪器等均由本人自理,家庭生活有困难者,由原单位酌情补助。
八、举办管理干部学院的办学经费,由学院的主管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央部门)在干部训练费中支付;所需的基建投资由学院的主管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或中央部门)负责妥善安排。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遵照执行。
1983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