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商教字第249号
颁布时间:1991-08-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商业部
开展中专教育跨省协作代培是多快好省地发展商业职业技术教育的一种好形式。它有利于发挥各省办学优势,提高教育质量;有利于新专业和稀少短缺专业的建设和发展;有利于克服“小而全”的办学思想;有利于节约教育投资。为了使跨省协作代培活动顺利、健康地开展,现作如下规定。
一、开展跨省协作代培应坚持共同协商、自愿互利的原则。
二、跨省协作代培的范围主要指普遍需要但需要量不大、在一个省单独举办有困难的新专业和稀少短缺专业。如商业机械、粮食机械、商品储运、制冷、肉食品卫生检验、广告装璜、油脂制取、畜产品检验与经营、果品储藏与加工等专业均可在省际之间开展协作代培。
三、跨省协作代培可采取以下形式:
(一)单方代培。即甲省送学生到乙省中专学校代培。
(二)对等代培。如甲省为乙省培养商业信息专业10人,乙省为甲省培养商业机械专业10人。
(三)差额代培。甲省为乙省培训某一专业的10人,乙省为甲省培训另一专业的15人。上述三种形式,可以是一次性的代培,也可以是连续代培。
四、招生与分配。
协作代培双方征得本省计委、教委、财政局、招生办等有关部门的同意,将代培数分别列入本省招生计划和委培计划。学生毕业后,由送培省自行分配。
五、费用
(一)学生代培费用(人头费),由于目前各省中专生经费标准不统一,一般宜以代培省的标准为准。也可通过双方协商按送培省的经费标准,或另定标准。
(二)一次性代培只收人头费。连续代培可按有关规定适当收取基建设备投资费,具体标准由双方商定。
(三)单方代培的由送培省按标准拨付经费,对等代培的可以互免费用,差额代培的,其差额部分的费用,由送培人数多的一方按经费标准拨付。
(四)代培费用是由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还是由送培的业务部门拨付,由送培单位商有关部门确定。
六、跨省协作代培的手续
(一)由具有某一专业优势的省提出可承担代培任务的计划。计划可以通过大区协作会提出,也可以通过发文的形式提出。
(二)需要委托培养的省,按代培省的计划要求,与代培省协商,签订协议书。
(三)签订协议书前,无论代培方、委培方,均须与本省有关部门(计委、教委、财政等)沟通情况,取得他们的同意。
(四)协议书签订后,代培省应将协议书抄件于当年12月底前(最迟不晚于次年1月)寄我部教育司汇总,转报国家教委,以便列入国家跨省招生计划。
开展跨省协作代培是商业中等专业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省(市、自治区)厅(局、社)主管部门和学校都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及时总结经验,不断改进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