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城[2005]220号
颁布时间:2005-12-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人事部 民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自2003年建设部等八部委下发《关于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以来,各地区高度重视,稳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认真探索停止福利供热,实行用热商品化、货币化,实施建筑节能改造,取得了良好效果。为进一步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
冬季采暖是我国北方地区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新中国成立以来,供热事业的发展对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改善环境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长期形成的职工家庭用热、职工单位交费的福利供热制度积累的矛盾和问题比较多,尤其是收费难、设施老化、能耗高、浪费大、环境污染严重等,影响了城镇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通过改革城镇供热体制,切实解决福利供热制度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是保障北方地区居民采暖,落实建设节约型社会要求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区要充分认识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推进供热体制改革作为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稳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工作来抓,统一思想、转变观念,切实做好供热体制改革的各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科学合理供热、满足人的需求为目标,以培育供热市场和保障供热能力为基础,以供热收费制度改革为核心,以解决低收入困难群体采暖问题为重点,建立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逐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供热新体制,促进城镇供热事业的健康发展,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的需要,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在国家统一指导下,因地制宜,根据本地实际积极推进改革工作;坚持以改革促发展的原则,认真细致地制定各项配套政策,全面落实改革要求,使供热企业在深化改革中取得较快发展;坚持环保节能的原则,强化节约意识,大力推动建筑节能和系统节能,降低能源消耗;坚持积极稳妥、确保稳定的原则,充分考虑社会公平,满足困难家庭的需要,同时兼顾各方面利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近期重点工作
(一)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城镇供热实行政府定价,并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维护消费者利益的原则,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建立热价与燃料价格的联动机制。各地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供热的燃料特点,当煤炭等燃料价格在一年内变化达到或超过10%后,相应调整热力生产的出厂和供热销售价格;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通过财政补贴的办法,解决煤炭价格上涨对供热企业的影响,确保正常供热。
(二)逐步推进供热商品化、货币化。停止由房屋产权单位或职工所在单位统包的福利用热制度,改为由居民采暖用户直接向供热企业交纳采暖费,实行用热商品化。同时,实行将采暖费补贴由“暗补”变“明补”。各地区在制定采暖费补贴政策时,应根据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住房标准、收入水平、城镇供热平均价格、采暖期限、企业和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总体补贴水平,统筹考虑各类人群的补贴标准和发放办法。采暖补贴资金来源为原“暗补”时财政、单位用于职工的采暖费用。原则上各地区可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实现供热商品化、货币化,具体由各地从实际出发自行确定。
(三)培育和完善供热市场。各地区在推进供热体制改革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逐步达到投资多元化、运营企业化、服务社会化,提高供热投资运营效率和产品质量,改善供热服务,满足用户需求。要加大国有供热企业的改革力度,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市场竞争能力和应变能力。允许非公有资本等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参与热源厂、供热管网的投资、建设、改造和经营。
(四)切实保障低收入困难群体采暖。各地区在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冬季采暖问题。在制定配套政策措施时,要将解决好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采暖问题作为重点内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落实资金,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措施加以解决。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采暖资金的筹集,以同级人民政府为主,上级人民政府可通过适当方式给予补助。中央财政将在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中,统筹考虑城镇低收入困难家庭采暖保障支出因素。
(五)优化配置城镇供热资源。要坚持集中供热为主,多种方式互为补充,鼓励开发和利用地热、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及清洁能源供热。各地区要按照城镇总体规划,编制城镇供热发展专项规划,优化城镇供热结构;要从保护环境、节约土地、提高热能利用效率出发,积极整合供热资源;要改变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部门分散供热的模式,实行供热社会化、专业化。
(六)大力促进供热采暖节能工作。各地区要认真总结经验,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政策措施,加强城镇供热采暖系统的节能改造。要严格按照城镇供热采暖系统国家工程建设标准,积极运用水力平衡、气候补偿、温控和计量等方面的先进适用技术,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改造供热设施和管网,改进消烟除尘系统,污染物达标排放,充分挖掘现有系统供热能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改善环境质量。
各地区要加强城镇建筑节能标准的实施力度,新建建筑严格按照节能标准进行设计、施工及验收;对既有建筑要制定节能改造计划,积极采取措施,组织实施城镇既有居民住宅和公共建筑节能改造,尽快提高建筑节能水平和热能效率。稳步推行按用热量计量收费制度,促进供、用热双方节能。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必须安装楼前热计量表和散热器恒温控制阀,新建住宅同时还要具备分户热计量条件;既有住宅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热计量方式,热计量系统改造随建筑节能改造同步进行。
(七)加强供热市场监管和应急保障。各地区要建立健全相关法规,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建立市场准入制度,对供热市场准入、退出、价格、质量和安全等实行有效监管,规范供热市场秩序,切实维护供、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健全城镇供热预警和应急保障机制,制定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确保安全稳定供热。对可能出现供热燃料紧张的地区,要实行供热燃料应急储备制度;对不能保障正常供热的企业,要有应对措施,必要时依法实行临时接管。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根据财权事权相统一的原则,各地区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应当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鼓励各地区从实际出发,对供热体制改革进行积极探索,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改革方案。各地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和宣传工作,进一步引导城镇居民转变福利供热采暖观念。要认真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妥善解决各种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切实做好低收入困难群体的采暖保障工作,保障供热和安全。要将此项改革列入本地区“十一五”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抓紧制定相关政策和实施方案。各项改革方案的出台均要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做到民主、科学、公正、公开。
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尽快制定各项配套政策,加强对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要进一步完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发挥协调作用,及时总结经验,研究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