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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防止基建工地和装修工程发生火灾事故的通知

[88]公(消)字95号

颁布时间:1988-10-1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公安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随着我国城市建设的发展,新建、扩建、改建和内部装修工程日益增多,工地火灾事故也随之频繁发生。据统计一九八六年,全国基建工地和装修工程共发生火灾六百四十四起,死二十人,伤七十五人,经济损失三百四十六万八千多元与一九八五年相比,起数上升31.4%,死人下降25.9%,伤人上升50%,损失上升4.3%。一九八七年,基建工地共发生火灾四百六十起,死十九人,伤七十五人,经济损失八百五十万余元;比一九八六年,起数下降28.6%,死伤人数基本持平,但经济损失却上升一点七倍。今年一至八月,基建工地已发生火灾二百九十九起,死十四人,伤四十三人,经济损失一百六十多万元。这类火灾事故损失严重,教训极为深刻。
  发生这些火灾事故的主要原因:一是以包代管,放松防火安全管理。承包后的基建工地和修缮工程普遍存在着忽视消防安全工作的现象。由于建设单位的领导对工程承包后施工安全由乙方负责而撒手不管,疏于督促管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失去控制,结果酿成灾祸。二是施工管理混乱,防火安全漏洞较多。当前,不少地方的承包施工队多数是由农民组成,进城施工也未办理合法手续,而且队伍素质差,缺乏消防安全知识;建筑施工中动火用电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也没有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承包合同几经转手,防火要求被转丢了,严重忽视消防安全。三是施工队缺乏灭火预案,发生火灾不能有效地组织扑救初起火灾。
  有的施工人员不知道火警电话号码,发生火灾不能及时报警,贻误了战机,扩大了损失。四是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对施工工地、修缮工程,特别是转手承包后工程的消防安全问题分析研究和监督检查不力。
  为了吸取教训,切实改变基建工地和修缮工程消防安全工作薄弱的现状,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望各地公安机关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抓紧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近期内积极推动各系统、各部门组织有关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对基建工地和修工程普遍开展一次以查思想、查制度、查措施、查落实为内容的消防安全检查。着重检查施工队是否具备施工资格和基本安全技术素质;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手续是否完备,消防安全措施和责任是否明确落实;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是否严格,消防车道是否畅通。对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果断措施,及时督促整改。以后新开工的基建工地和修缮工程,都要进行这样的检查,督促搞好消防安全。
  二、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施工队伍的整顿和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基建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没有合法施工手续,不具备施工技术素质的施工队,应取消其施工资格;对甲乙双方施工合同中没有消防安全内容、责任不清的,要督促甲乙双方进行补充修订,限期整改。
  三、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各级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要依法监督各建设、施工单位严格执行消防法规,落实各项消防安全措施。在检查整顿的基础上,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制定严格的逐级防火责任制,加强对职工的消防知识教育,并制定灭火预案,要做到一旦起火能及时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对消防安全管理松懈,领导麻痹大意,火险隐患不整改的单位,一旦发生火灾,要及时查明情况,严肃处理,不仅要查处火灾肇事者,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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