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1984-03-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务院
国务院原则同意国家计委《关于清理向建设项目取费情况和整顿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向建设项目取费的清理工作,牵涉面广,问题比较复杂。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组织力量,抓紧工作,尽快按国务院、中央纪委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计委报告的要求,逐项提出整顿意见,报国家计委统一审定。
根据国务院和中央纪委的有关文件精神,经过清理,需要立即停止和取消的不合理的费用,由国家计委明确下达,有关部门、地方和单位要认真执行,不得借故采取断水、断电、停运、停工等不正当手段,妨碍工程建设。如有这种情况发生,要予以惩处,并追究领导责任。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清理向建设项目取费情况和整顿意见的报告
不久前,各省、市、自治区和各部门对建设项目收取的各种费用进行了认真的清理。现己有二十四个省、市、自治区和十九个部门报来清理结果。我们在此基础上进行了研究,现将前一段清理情况和进一步整顿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清理情况从初步清理情况看,建设项目收取的费用确实政出多门,名目繁多,标准混乱。这是使工程造价升高的一个原因。据初步汇总,当前向建设工程收取的费用达三百七十多种,除建设单位本身的二十二种费用外,其余三百五十多种是各方面收取的。这三百七十多种费用,就一个地区、一个建设项目来说并不全有,有些仅是一次性的。其中,有些是合法合理的;有些虽然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但从实际情况看,是需要解决的;有些则纯属巧立名目,“敲竹杠”、“吃大项”。取费的混乱现象,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许多单位擅立章法或以种种借口,向建设项目伸手要钱。有些城市的市政、交通运输、文教卫生、治安消防等部门,不论与建设工程是否直接有关,都以配套或其它名义集资,向建设项目摊派各种费用。有些行政管理部门自行规定,按建设工程的投资比例收取手续费、执照费、开票费、签证费。征地拆迁中取费的花样更多,有的农民甚至突击抢栽、抢种、抢开荒,索要补偿费。
(二)有些部门和单位对中央和国务院批准的有关收费的规定理解不一,执行混乱,造成扩大收费标准和范围,甚至收非所用。如商业网点费、新菜田建设费、人防工程费、地方建材费等。这几笔费用占基建投资的比例比较大,一些地区收取后管理不严,使用不当,有的用不了存在银行,有的挪作他用。
(三)施工过程中收取的各种费用标准和计算办法很不统一。“一五”时期,概预算制度和编制预算依据的各项定额和费用标准,都是由原国家建委统一组织制定、颁发和管理的。一九五八年以后,费用定额分别下放到省、市、自治区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和管理,形成了在费用项目划分、费用包含的内容、费用的计算基础和费用的编制办法上都有许多不一致的地方。
通过这次清理,大体上搞清了各种费用的来龙去脉。许多省、市、自治区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边整边改,停止了一些明显不合理的收费,并对地方规定的取费科目和费率进行了整顿。
二、进一步整顿取费的几点意见
(一)坚决取缔不合理的费用。
对于已经清理出来的,属于各方面擅立章法、巧立名目的取费;违反规定,变换花样,扩大收费范围,提高费用标准的取费;以种种借口乱摊派,“敲竹杠”,强索硬要的费用,都要坚决取消。对于这些不合理的取费,我们准备根据各地区、各部门初步清理的情况,经过认真审核后,立即下达停止执行。各地区、各部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类似的不合理取费,提出补充名单,明令停止,并报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备案。这些不合理的取费,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凡是在一九八三年七月十五日以后还继续提取的,要一律退回。今后如发现继续收取的,不仅要退回,而且要追究责任。
(二)整顿行政、事业、企业单位收取的各种服务性费用。
对于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和不直接参加工程建设的企业单位向建设项目提取的各种费用,由各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按以下原则进行整顿:由行政、事业费开支的单位,原则上不应向建设项目收费,确有必要收费时,只能酌收工本费,不能按建设项目的投资比例收取;企业单位向建设项目收取服务费用,应按系统由国务院主管部门统一制定收费原则或收费标准,报经国家计委审定;基建主管部门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建设项目进行协调、仲裁、审查概预(决)算等工作,一律不得收费。
(三)整顿设计、施工费用。
对施工方面费用的整顿,要按照对外算粗帐,对内算细帐的原则,简化现行费用项目,加强费用定额的集中管理,统一项目包含内容,统一计算办法。
对设计取费,要将目前按概算的一定比例取费的办法,本着低收费的原则,改为按生产能力或实物工程量计取。
(四)研究城市配套费用的收取办法。
多年来,城市建设欠帐多,建设资金不足,各个城市以摊派方式集资,科目繁多,标准不一,比较混乱,急待有一个统一办法。我们认为,对于远离城市的新建工矿区和城市住宅小区以内的公用工程和生活服务设施的建设投资,由建设单位纳入工程概算;对于原有城镇市政建设各项服务设施的建设,在实行利改税时采取开征城市建设税的办法解决,具体办法请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在新的办法尚未定出前,对于原有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企业配套的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投资,可参照国家计委关于协作配套工程投资划分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统计局一九八三年制定的《关于更新改造措施与基本建设划分的暂行规定》办理。
(五)对过去几个专业会议提出的取费的调整意见。
发展地方建材费。几年来不少地区采取了适当调整价格的办法扶持地方建材工业的发展,目前只有个别地区按建设项目提取发展地方建材费,已商得国家建材局同意,取消这个费种。
人防工程费。经与国家人防委员会办公室商量,改变现行向每个民用建筑一律收6%的投资的办法。今后凡需修建人防地下室的民用建筑,由建设项目纳入设计概算,由建设单位负责修建。至于哪些城市、哪些建筑物设防以及设防标准,请国家人防委员会会同国家计委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具体规定。
商业网点费。商业网点的建设,是城市生活配套的主要内容之一,请商业部根据不同城市及原有商业网点设置情况,区别对待,提出办法。
新菜田建设费。我们意见,今后建设工程一般不得征用菜地。没有征用菜田的,不准收新菜田建设费。个别工程经过批准确需征用菜地,又需重新开发新菜田的,才能征收新菜田建设费。收取标准和管理办法,请农牧渔业部和商业部研究提出具体办法。
(六)严格整顿征地拆迁补偿费用。
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各地标准不一,相当混乱。有的地方巧立名目,漫天要价,长期扯皮,严重地妨碍了基建工程的进度。今后,各地要加强对征地拆迁工作的行政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
清理、整顿向建设工程取费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需要有关方面积极配合,继续抓紧抓好。对于已经确定停止的各种收费,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防止明停暗取。需要由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整顿意见和管理办法的,应组织力量,尽快提出办法,以便组织有关方面审定。
以上报告,如同意,建议批转各省、市、自治区和各部门执行。
198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