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办综函[2005]690号
颁布时间:2005-11-1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建设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北京市统计局:
为进一步做好城市(县城)建设2005年统计年报和2006年上半年报及全年预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县城)建设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城建报表制度》)统计口径、范围保持不变。
《城建报表制度》的执行范围仍为所有的设市城市和县城。
地级及以上城市的统计范围为城市行政区,含市辖建制镇,不含市辖市、市辖县。统计范围包含所有市辖建制区内的街道办、建制镇,以及其周围在地域上与之相连的、基础设施基本具备的村。市辖建制镇统计范围为镇政府所在地设居民组建制的地区。
县级市的统计范围为城市规划区,即按城市现状,市政府所在地和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规划区以外的建制镇不予统计。市辖建制镇统计范围为镇政府所在地设居民组建制的地区。
县城的统计范围为县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即城关镇),按设居民组建制的地区范围统计。
二、《城建报表制度》设年报、半年报和年预报。省级单位上报建设部的时间分别为:年报——次年3月20日前,半年报——本年7月15日前,年预报——本年10月30日前。
三、所有投资建设或经营管理市政公用设施的单位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均需按照《城建报表制度》填报统计报表,并报送当地归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
四、请在填报市(县)基11、14表的基础上,按照附件2的要求,列出已汇入报表的所有城市污水处理厂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的详细情况并与年报一起上报。
五、编报说明:在报送年报数据的同时,请对行政区划及其变化情况、有重大变化的数据及变化原因等情况进行说明。
六、对近年来进行了区划调整的部分城市和县,请各地对照调整前后变动情况,及时调整报表统计范围。2003年以来全国行政区划调整简要情况见附件3,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民政部门。
七、数据汇总及报送方式:城建报表数据仍通过计算机汇总。报送方式:软盘或电子邮件(电子信箱:guoqh@mail.cin.gov.cn),纸质报表统一用A4纸打印,城市和县城部分分别装订。
城市建设统计是各级政府制定政策和进行宏观管理以及实行行业管理的重要依据。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这项工作,保持统计机构和人员的相对稳定,配备必要的设备,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城市(县城)建设2005年统计年报和2006年上半年报及全年预报的统计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1.填报2005年城市(县城)建设统计报表注意事项
一、半年报填报范围
市(县)基3、4表的半年报仅由城市填报,县城不填报。
二、基层表
1.市(县)基1表:
(1)总户数和人口数据来源是公安系统的户籍统计(常住人口)资料,表外补充暂住人口数据来源是公安系统的户籍统计(暂住人口)资料。
(2)本表中的“绿地”(代码114)仅指规划建设用地分类中的绿地,即仅指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而12表“园林绿化”中的园林绿地除包含前者的内容外,还包括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和风景林地。
2.市(县)基2、3、4、5表:
(1)仅统计用于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维护建设的资金和投资,不包括其他方面的资金和投资。
(2)城建资金支出包括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支出和用于设施维护的资金支出两部分,不能互相混淆、互相包含。
(3)3表城建固定资产投资的统计范围是投资额在5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
(4)3表“缴纳税费”(代码305)仅包括由于固定资产投资活动而发生的各项税费,不包括企业经营活动中的营业税等各种税。
(5)3表将“本表逻辑审核关系”中“501=502+503-511”改为“5.501=502+503”,取消“7.401=501”逻辑关系。
(6)4表“垃圾处理能力”(代码622)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
(7)5表统计范围为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公用设施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
(8)5表“建设地址”(代码701)一律填写市(县)名称。
(9)5表“建设性质”(代码702)、“建设阶段”(代码703)按照指标解释规定填写。
(10)5表“开工年月”(代码704)一律按****.*的形式填写,例如2004.5.
(11)5表“未完工程累计投资”(代码710)指未竣工的工程已累计完成但尚未转入固定资产的投资额,如该项目是未完工程,则710=708-709;如该项目是已完工程,710项填0.
(12)5表代码707至713的指标,计量单位为万元。
3.市(县)基8表:
(1)“燃气用户数”(代码1008)不统计燃气汽车用户,但燃气汽车用量要统计。
(2)代码1002、1005—1007项人工煤气、天然气计量单位为万立方米,液化石油气计量单位为吨。
4.市(县)基9表:
计量单位换算关系
1吨/小时≈0.7兆瓦;1瓦=1焦/秒;1兆=100万;
1千卡=1大卡=4184焦;1吉焦=1百万千焦。
5.市(县)基10表:
(1)公共交通运营车(船)数,指报告期末实际参加运营的车(船)数。
(2)标准运营车数,按与公共汽(电)、轨道交通车辆车长相应的换算系数标准折算标台。
6.市(县)基11表:
(1)城市道路仅统计路面宽度在3.5米以上的铺装道路。
(2)“污水管道”(代码1608)仅指纯排放污水的管道,不包括雨污合流管道;
(3)代码1603的指标数据保留1位小数。
7.市(县)基12表:
(1)“绿化覆盖面积”(代码1701)中不包括无植被覆盖的部分,如公共绿地中的水域面积、建筑物面积、道路面积等。
(2)代码1701至1704的指标数据保留1位小数。
8.市(县)基13表:
(1)“风景名胜区面积”(代码1801)按国务院批准的面积填写。
(2)代码1803、1804的指标数据保留1位小数。
9.市(县)基14表:
(1)垃圾、粪便处理量一律不含排入排水设施的量,也不含农民清运用于施肥的部分。
(2)代码1901、1902的指标数据保留1位小数。
(3)“本表逻辑审核关系”中第三项为:
3.1904≥1905+1906十1907;1908≥1909+1910+1911;1912≥1913+1914+1915.
10.市政公用设施能力:
一律按设计能力进行统计。但设计能力与实际能力相差太大则按实际能力填报。对于分期建设施工的设施,应按已建成的能力统计。
三、预报表
(1)液化石油气供气总量(代码18)计量单位为吨。
(2)集中供热总量:蒸汽(代码22)计量单位为万吉焦。
(3)天然气储气能力(代码38)的计量单位为“万立方米”。
(4)代码41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
(5)代码16至18、22至29、33的指标数据保留1位小数,代码30至32的指标数据保留2位小数。
附件2:城市污水处理厂情况表
序号市(县)名称污水处理厂名称建成投产时间处理能力(万立方米/日)年处理量(万立方米)项目总投资(万元)备注
一级处理二级处理
1
2
3
…
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情况表
序号市(县)名称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场名称成投产时间无害化处理能力(吨/日)年处理量(万吨)项目总投资(万元)备注
卫生填埋堆肥焚烧其他
1
2
3
…
附件3:2003年以来部分地区行政区划调整简要情况
2003年
1、山西省撤销吕梁地区和县级离石市,设立地级吕梁市。
2、内蒙古自治区撤销巴彦淖尔盟和县级临河市,设立地级巴彦淖尔市;撤销乌兰察布盟和县级集宁市,设立地级乌兰察布市。
3、江苏省盐城市行政区划调整。
4、浙江省设立湖州市吴兴区、南浔区,湖州市行政区划调整。
5、河南省新乡市和新乡县行政区划调整。
6、广东省撤销潮阳市,设立汕头市潮阳区、潮南区;撤销澄海市,设立汕头市澄海区;撤销惠阳市,设惠州市惠阳区。
7、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行政区划调整,设立贵港市覃塘区。梧州市市辖区和苍梧县行政区划调整。
8、福建省厦门市行政区划调整。
9、云南省撤销思茅地区和县级思茅市,设立地级思茅市。
10、江西省上饶市波阳县县名恢复为鄱阳县。
11、四川省遂宁市行政区划调整。
12、云南省撤销临沧地区和临沧县,设立地级临沧市。
13、陕西省撤销宝鸡县,设立宝鸡市陈仓区,宝鸡市行政区划调整。
14、甘肃省撤销定西地区和定西县,设立地级定西市。
15、宁夏自治区撤销中卫县,设立地级中卫市;撤销石嘴山市惠农县和石嘴山区,设立石嘴山市惠农区;撤销石嘴山市陶乐县。
2004年
1、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行政区划调整;大连市长海县和庄河市行政区划调整。
2、黑龙江省撤销呼兰县,设立哈尔滨市呼兰区。
3、江苏省撤销宿豫县,设立宿迁市宿豫区。
4、安徽省蚌埠市行政区划调整;淮南市和长丰县行政区划调整。
5、河南省漯河市行政区划调整,撤销郾城县,设立漯河市郾城区、召陵区。
6、广东省韶关市行政区划调整,撤销韶关市北江区、曲江县,设立韶关市曲江区,韶关市浈江区、武江区和仁化县行政区划调整。
7、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行政区划调整,撤销南宁市城北区、永新区和邕宁县,设立南宁市西乡塘区、良庆区、邕宁区。
8、甘肃省撤销陇南地区和武都县,设立地级陇南市。
2005年
1、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县行政区划调整。
2、安徽省安庆市行政区划调整。
3、广东省广州市行政区划调整。
4、云南省昆明市行政区划调整。
附件4:
国家统计局关于同意执行城市(县城)建设统计报表制度的函
国统函[2005]198号
建设部:
你部《关于申请继续执行<城市(县城)建设统计报表制度>的函》(建综函[2005]282号)收悉。经审核,同意你部执行《城市(县城)建设统计报表制度》,有效期至2006年10月30日。
在实施时,请将正式文件及调查方案报我局统计设计管理司5份,并将调查所取得的有关资料及时提供我局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二〇〇五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