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稽函[2006]166号
颁布时间:2006-06-15 14:49:52.000 发文单位: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规委、交通委、水务局、园林绿化局,天津市建委、市容管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建设交通委、规划局、房屋土地局、水务局,重庆市建委、市政管委、规划局、国土资源和房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部署,及时了解掌握建设系统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情况,根据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依法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实施意见》和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报送商业贿赂案件查处情况的通知》的要求,现就报送建设系统商业贿赂案件查处情况通知如下:
一、报送内容
(一)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基本情况。一是填写《商业贿赂案件查处情况汇总表》和《商业贿赂案件中涉及国家公务员情况汇总表》,汇总统计从2001年1月至2006年4月,已查结的和正在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以及准备查处的案件线索。填报已查结的案件分为两个时间段:2001年1月至2005年7月和 2005年8月至2006年4月。二是填写《商业贿赂案件查处情况月报表》和《商业贿赂案件中涉及国家公务员情况月报表》,汇总统计上一个月已查结的和正在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以及准备查处的案件线索。
(二)重大商业贿赂案件和案件线索的专报。填写《已查结重大商业贿赂案件专报表》、《正在查处重大商业贿赂案件专报表》和《重大商业贿赂案件线索专报表》,报送性质恶劣、情节严重、数额巨大、涉案范围广、影响面大的重大商业贿赂案件和案件线索。
(三)商业贿赂案件分析报告。一是报送季度案件分析报告,反映本地区本部门商业贿赂案件发生的规律、特点和查处情况。 二是报送重大典型案件的个案剖析材料。
二、报送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专门力量,迅速开展工作,摸清底数,掌握情况。负责人要对报送内容和统计数据认真审核、严格把关。
(二)统计分析的范围及要求。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既要汇总统计主管(监管)的行业、单位或管辖范围内的案件查处情况,又要同时填报本部门的案件情况。既要认真汇总统计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情况,防止错报漏报,又要及时分析商业贿赂案件发生的原因、规律和特点,总结办案工作的经验,探索查处商业贿赂案件的新思路、新方法,为下一步工作的开展打下基础。
(三)认真填写报表。要仔细研究报表所涉及的每一项内容,由专人负责填写,确保其真实、准确和完整。填写《商业贿赂案件查处情况汇总表》、《商业贿赂案件中涉及国家公务员情况汇总表》、《商业贿赂案件查处情况月报表》和《商业贿赂案件中涉及国家公务员情况月报表》要避免重复计算,填写案件涉及的方面以主要违纪违法行为所属方面为准,涉案人同时受刑事处理、纪律处分的以刑事处理为准。
三、报送时间及方式
《商业贿赂案件查处情况汇总表》、《商业贿赂案件中涉及国家公务员情况汇总表》于7月5日前报送,《商业贿赂案件查处情况月报表》、《商业贿赂案件中涉及国家公务员情况月报表》于每月2日前报送,《已查结重大商业贿赂案件专报表》、《正在查处重大商业贿赂案件专报表》和《重大商业贿赂案件线索专报表》要随时填报。各部门的案件分析报告于每季度首月10日前报送。5、6月份的《商业贿赂案件查处情况月报表》、《商业贿赂案件中涉及国家公务员情况月报表》于 7月5日前一起报送。
各类报表及分析报告一式两份寄建设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同数据内容同时通过互联网发至办公室的专设电子邮箱。我部汇总后,报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1.填表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1
填表说明
1、国家公务员范围的界定,是以办案机关查处案件时所确定的涉案人身份为准。
2、“已查结案件”是指主要违纪违法事实已经查实,已经或正在进行处理的案件:“正查处案件”是指已经展开调查尚未查结和作出处理的案件:“准备查处的案件线索”是指已经掌握并准备展开调查的案件线索。
3、“刑事处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所规定的五种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三种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纪律处分”是指党纪和政纪处分:“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所作出的处罚决定。
4、“涉案单位” 是指单位行贿或单位受贿(不含个人行为)。
5、“中介机构”单独统计(国有、民营企业及事业单位栏目中不含中介机构)。
6、“涉及单位负责人”是指涉及案件且受到处理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事业单位、中介机构等单位的正副职领导人员。
7、“涉案领域”是指案件中主要违纪违法行为所属领域或方面。
8、“案件来源”和“线索来源”是指获取有关违纪违法事实及涉案人有关材料的渠道或途径。
9、案件以“件”为统计单位。涉案单位以“个”为统计单位。涉案人员以“人”为统计单位。涉案金额以“万元”为统计单位,外币折合成人民币(以案件查结时或正在查处时的汇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