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科基函[2006]23号
颁布时间:2006-07-27 18:56:16.000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有计划、有重点地装备、新建和调整国家重点实验室。按照国家研究实验基地“十一五”发展计划和工作安排,经研究,决定近期在人口与健康、农业、能源、资源环境、先进制造、工程与材料等国家重大需求领域,和若干重要基础学科领域、新兴交叉学科领域开展新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遴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方向
申报实验室必须符合以下指南方向,具体实验室名称和主要研究方向一般应比指南方向更集中,突出优势和特色,避免过于宽泛。
1. 传染病诊治
2. 呼吸系统疾病
3. 口腔医学
4. 作物生物学
5. 食品科学与技术
6. 能源资源与勘查
7. 输配电和电网安全
8. 生态学
9. 内陆水体与环境
10. 冰冻圈与资源环境
11. 地质灾害
12. 机器人
13. 虚拟现实技术
14. 材料化学工程
15. 稀土材料与应用
16. 超分子与介观化学
17. 岩土力学与工程
18. 建筑科学
19. 生物冶金
20. 核物理与核技术
21. 光学
22. 蛋白质组学
23. 神经科学
24. 遗传资源与进化
二、基本条件
申报实验室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已运行、并对外开放两年以上的部门重点实验室,从事基础或应用基础研究,具有国际先进水平或特色,在国内本领域中处于领先地位,能承担和完成国家重大科研任务,有比较充足的国家纵向科研项目经费。
2.具备高水平的科研队伍,年龄与知识结构合理,能够满足参与国际竞争和承担国家重大科研任务的需要。
3.实验室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科研用房集中,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仪器设备基本满足科研需要,总值(原值)1500万元以上。
4.实验室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能保证实验室建成后的运行经费,承诺建设期间匹配投入仪器设备购置经费1000万元以上。
三、申报方式
申报新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统一由实验室依托单位的主管部门向科技部申报。本通知下发后,各主管部门即可参照国家重点实验室总体要求(附件1),择优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填报《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报告》(格式见附件2),审核后报我司。无主管部门的单位,可直接向我司申报。
四、注意事项
1.申报时可对现有实验室的研究方向、人才队伍、管理体制等做适当调整,使实验室成为集中依托单位精华力量、代表相关领域最高研究水平的科研基地。
2.申请报告一式15份(勿用塑料封面),并加盖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公章。
3.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配套经费的到位情况,以其每年下达的经费预算和实验室实际进账数额为依据。
4.科技部将按照宁缺毋滥的原则,原则上每个方向择优遴选不超过1个实验室立项,请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对照申报条件认真衡量,严格把关,不要盲目申报。一个部门在1个方向最多只能推荐1个实验室,多报无效。
5.申报截止日期:2006年9月25日(以收到时间为准)。逾期和不符合条件的申请报告将不予受理。
6.申报工作结束后,科技部将组织专家评审,重点审查实验室研究方向与内容、研究工作的基础和水平、实验条件、人才队伍状况、运行管理机制以及依托单位和主管部门的支持等。评审以实验室汇报演示和答辩、现场考察等多种方式进行,请相关实验室做好准备工作。
五、申报联系方式
请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报送(邮寄)至科技部基础研究管理中心
地 址:100862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乙15号
联系人:朱庆平、杨晓秋
电 话:010-68576533,68576534
传 真:010-68576536
部门咨询电话:科技部基础研究司基地建设处
010-58881554,58881555 杜 鹏、王 静
二00六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