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发[2006]47号
颁布时间:2006-03-20 09:20:25.000 发文单位:国土资源部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精神,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会同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起草了《2006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并经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部际联席会议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土资源部 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监察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环保总局 安全监管总局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十日
2006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
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年,也是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关键一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在2005年整顿和规范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目标,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全面完成《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提出的2006年各项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和保护资源的基本国策,坚持依法整治,坚决查处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促进依法办矿;转变矿业经济增长方式,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大力推进矿产资源整合,提高矿产开发集中度;实行标本兼治,完善制度,强化监管,夯实基础,全面提升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水平,如期完成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各项任务,增强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推动矿业又快又好发展。
二、主要目标
2006年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总体目标是:治乱工作要全面完成,治散工作要取得显著成效,治本工作要取得明显进展。具体要求是:各地要在2006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整顿任务,9月底前完成自查验收;各省(区、市)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全面展开,其中矿产资源开发布局不合理的重点矿区、重要矿种的资源整合工作取得显著进展;全面开展各类矿山企业家底清查;在推进矿业税费制度改革的同时,实现税费应收尽收;全面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建立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责任机制;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的各项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各地日常监管责任体系基本建立。
三、主要任务
(一)从“三查”入手,全面刹风治乱。
1.各地要在2005年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抓好对各种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全面排查,对正在实施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的全面检查,对矿产资源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全面清查,不走过场,不留死角,通过全面整顿,逐步建立矿产资源开发正常秩序。
2.在所有重点市、县全面建立动态巡查制度、举报制度、重大案件督办和责任追究制度以及联打制度,建立违法行为日常查处机制,对各种违法行为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查处,防止各类群发性无证开采行为的发生。
3.坚决关闭严重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以及在各类保护区的禁采区内进行开采的矿山企业。
4.继续推进钨、离子型稀土、锡、锑等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专项整治;集中精力对开发秩序问题突出的油气、铁、石墨、黄金等矿种以及影响铁路、公路安全的采矿行为制订具体措施,开展专项整治。
5.严肃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参与办矿、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制止、严肃查处相关部门人员在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中的越权违规审批和造成不良后果的违规审批行为。
6.抓好违法违规案件的处理工作,对“三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梳理,分别提出处理意见,依法查处,确保2006年年底前完成案件的处理工作,要筛选一批典型案件挂牌督办。
(二)从分类管理入手,全面推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
7.认真执行国家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和分类出让的管理规定,做好矿业权出让和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出让程序,严格控制协议出让范围,制止内外勾结、恶意串通等违法违规行为,大力推进矿业权市场建设。各省(区、市)要结合实际制订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等部门将对矿业权出让管理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8.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制度,在规范矿业税费征收的前提下,实现足额征收、严格管理。
(三)从规范权限入手,全面规范和加强矿业权管理。
9.按照法定权限,进一步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审批、项目核准、生产许可、安全许可、环评审查、企业设立等各项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制度,建立多部门联动机制。
10.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审批权限的规定,增强中央政府对重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宏观调控能力。坚决纠正越权发证、大矿小开、分割出让等违法违规行为。
11.完善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延续、变更、注销等相关管理制度,规范矿业权管理行为。
12.各省(区、市)要对所有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对因越权发证造成的小矿问题,要加强政策研究,限期分类处理。
(四)从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入手,全面开展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促进规模化开采和集约化利用。
13.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矿产资源规划》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炭资源勘查开采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号)精神,增强规划在矿产资源管理中的调控作用,科学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加强国家规划矿区管理。
14.全面部署和开展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实现重点突破。2006年年底前完成所有布局不合理矿山的资源整合方案的编制、审批和备案工作,完成重点矿区、煤炭等重要矿种资源整合后的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换证任务。对因布局不合理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矿山,要一律先关闭再整合。
15.对于已关闭矿山,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认定尚有开采价值资源的,要调整矿区布局,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重新确定开采主体。
16.结合实际,针对不同矿种,按照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制订矿山企业最低生产建设规模标准,使矿山开采规模、矿山服务年限同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实现矿产资源开发的规模化。
(五)从矿山储量动态监管入手,全面加强矿产开发监管。
17.围绕整顿和规范工作,摸清矿山企业各类矿产资源家底,加强储量登记和矿山统计年报等工作,充分利用信息化、网络化技术,逐步实现全国各类矿山基础状况和矿业权网上登记与管理,提高科学决策和宏观调控能力。
18.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完善各类储量管理图件和台帐,推进矿山资源储量动态监管,探索实施矿山开采专家会诊等管理制度。
19.强化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管职能,重点加强基层矿产资源管理队伍建设,加强矿政监管力量,保障人员、经费和监管设备,明确职责,实行任务到矿、责任到人,建立查处违法勘查开采行为的快速反应机制。
(六)从总结整顿和规范工作的经验入手,探索建立矿产资源管理的长效机制。
20.围绕制订完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资质管理办法,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准入制度、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深入调查研究,加强法制建设,及时总结工作经验,探索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长效机制。
四、进一步加强领导,确保2006年整顿和规范各项任务全面完成
(一)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作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整顿和规范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建立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责任落实的工作机制,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继续保持高压态势。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确保整顿和规范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加强宣传,广泛动员。各地要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契机,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扩大社会影响,使合理开发、有效保护、节约利用矿产资源成为矿业权人的自觉行动。
(三)加强研究,建章立制。通过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并切实解决整顿和规范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探索建立矿产资源开发管理长效机制,为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奠定基础。
(四)加强督查,落实责任。各地要对大案要案实行专人负责、挂牌督办制度,一查到底,绝不手软。各有关部门要围绕整顿和规范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组织督查。要建立和落实责任制,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对整顿不力、措施不到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将对各地整顿和规范工作组织督查,2006年年底前对各省(区、市)整顿工作组织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