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函177号
颁布时间:1994-07-1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地质矿产部
福建省地质矿产局:
你局《关于明确地下热水属性的请示》(闽地发(1994)199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地热是指地壳内岩石和流体(液、气相)中能被经济合理地开发出来的热能,共分为蒸气型、热水型、地压型、干热岩型和岩浆岩型五种类型。热水型地热即地下热水,是地热资源的一种。温泉是地热资源的天然露头。地下热水、温泉都是地热资源。
地热资源的开发对象是热能,以热水形式存在的地热资源只是地热资源的一种,而水只是热能的载体。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所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将地热列为第一类矿产,即能源矿产;将地下水列为第四类矿产,即水气矿产。地热和地下水是不同类别的矿产资源。
地热是单一属性的矿产资源。地下水即地下淡水,既是矿产资源又是水资源,具有双重属性。地热资源和地下淡水在温度、物质组成、成因等方面有很大区别。地热资源应属《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调整,地下淡水则由《矿产资源法》和《水法》共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