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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矿泉水的属性及其适用法律行专文法律解释的请示》的复函

地函230号

颁布时间:1995-08-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地质矿产部

贵州省地质矿产局:

    你局黔地发(1995)79号《关于要求对矿泉水的属性及其适用法律行专文法律解释的请示》收悉,现就矿泉水属性及其适用法律问题作专题函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及《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明确规定矿泉水是矿产资源,因此,矿泉水的勘查、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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