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国土[建]字第7号
颁布时间:1991-12-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工商行政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第56号令)和国办发<1990>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逐步推行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制度请示的通知》精神,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管理,促进合同文本规范化,我们制定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GF-92-1001、GF-92-1002、GF-92-1003)和用划拨方式提供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合同(GF-92-1004)示范文本,其中,GF-92-1001适用于宗地出让:GF-92-1002适用于成片开发土地出让;GF-92-1003适用于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合同。现一并印发给你们,请试行。试行中的问题和意见,望及时函告。
1991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