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厅发[2006]82号
颁布时间:2006-06-15 08:36:07.000 发文单位: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7号)精神,加强和完善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情况的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积极引导市场,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决定在现有工作基础上,全面、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城镇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布内容
2004年以来,已批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位置、名称、用途、用地面积、规划建筑面积、开发利用情况等(具体内容见附表)。
二、时间要求
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情况的调查统计工作,确切掌握房地产开发企业已经取得但尚未开发土地的面积、位置等情况,并在当地土地有形市场、主要报刊、政府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www.landchina.com)、中国城市地价动态监测网(www.landvalue.com.cn)等媒体上公布,并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2个月内,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将各市、县公布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及时报国土资源部,同时将各市、县统计公布数据(Excel电子表格)以电子邮件形式上报,电子邮箱:Lys_djc@mail.mlr.gov.cn。
三、工作要求
全面、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城镇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有利于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稳定市场心理预期,是调整土地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转发文件,并做好对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调查和公布工作的指导。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指定相关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按时保质完成本项工作。要结合闲置土地和别墅用地的清理工作,对发现的违规供应的别墅用地、未开发利用且符合闲置土地标准的房地产开发用地,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部将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部署监督检查工作。
附表:城镇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情况和开发利用情况公示表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附表:
城镇房地产开发土地供应情况和开发利用情况公示表
序号 | 1 | 2 | 3 | 4 | …… |
宗地名称 | |||||
宗地位置 | |||||
开发企业名称 | |||||
土地面积(公顷) | |||||
其中:建设用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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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征地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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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建筑面积(万平方米) | |||||
容积率 | |||||
规划用途 | |||||
批准用地时间 | |||||
约(规)定开工时间 | |||||
约(规)定竣工时间 | |||||
取得土地方式 | |||||
土地总价款(万元) | |||||
按楼面平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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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纯收益(万元) | |||||
按楼面平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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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交清土地出让金(是/否) | |||||
未动工土地面积(公顷) | |||||
已完成土地开发面积(公顷) | |||||
正在开发建设面积(公顷) | |||||
已竣工的土地面积(公顷) | |||||
备注 |
注:1、容积率=规划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2、“取得土地方式”包括:划拨、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租赁、有偿转让取得等;
3、“土地总价款”指开发企业已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转让等有偿方式取得土地的成交价总额,是指完成了土地开发等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建设条件(如五通一平、七通一平等)的土地价格。
4、“土地纯收益”指政府取得的纯收益,即土地总价款扣除土地取得成本(包括征地拆迁等费用)和土地开发等成本后的余额。
5、“已完成土地开发面积”指完成了土地开发等基础设施建设,达到建设条件(如五通一平、七通一平等)土地的面积。
6、“建设用地面积”=“未动工土地面积”+“已完成土地开发面积”+“正在开发建设面积”+“已竣工的土地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