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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

监发[2007]5号

颁布时间:2007-07-07 11:02:26.000 发文单位:监察部 国土资源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2006年10月以来,各地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和监察部、国土资源部的具体部署,组织开展了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土地违法违规问题反弹的势头,为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改善土地管理秩序和土地执法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目前工作中也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些地方政府对专项行动领导不力,有的甚至继续默许或者直接实施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少地方对政府实施或主导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够及时,或者定性不准,有的甚至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在查处案件中以罚代法现象较为普遍,责任追究和行政处罚不到位。上述问题的存在,影响了专项行动的顺利开展和实际效果。前不久,国务院领导同志就监察部、国土资源部报送的《关于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情况的报告》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继续加大工作力度,迎难而上,严格要求,抓好落实。为切实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推动《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和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的《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对各类土地违法违规案件都要严肃查处”等要求的落实,2007年要在全国继续深入开展专项行动,以有效惩治和遏制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政府是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法定责任主体,地方各级政府要层层落实查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的责任。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作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的第一责任人,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土地管理,把专项行动工作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亲自抓辖区的专项行动工作;要抓紧研究部署,掌握工作进展,及时协调解决困难和问题;要坚决支持监察机关、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帮助排除干扰和阻力;要督促监察机关、国土资源部门统筹安排,保证专项行动必需的人力和工作条件。对本级政府自身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要高度重视,主动组织整改,并勇于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发挥示范和导向作用;对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土地违法违规问题,要认真组织查处,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处理到位。

  二、对专项行动进行“回头看”检查

  要组织和督促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对2006年10月以来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回头看”检查,发现和纠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是对2005年1月至2006年9月的新增建设用地清理情况进行复查。重点复查有无遗漏,并根据复查结果重新登记上报(相关报表见附件1、附件2)。二是对已排查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再作梳理。符合立案条件和标准的,要予以立案。三是对已立案的违法违规问题的定性进行复查。定性不准的,要予以纠正并重新处理。四是对立案查处案件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复查。应予处罚而未处罚或者处罚不到位的,要予以纠正;己作处罚决定但落实不到位的,要督促落实。五是对违法违规案件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情况进行复查。应当追究纪律责任、刑事责任而未追究或者追究不到位的,要予以纠正;责任追究决定不落实的,要督促落实。“回头看”检查的情况要填报《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回头看”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3)。

  三、集中力量再查处一批典型案件

  在对专项行动进行“回头看”检查的同时,要对2006年10月至2007年6月新增建设用地情况进行清理,逐宗登记造册,填报《2006年10月-2007年6月新增建设用地清理统计表》(附件4、《2006年10月-2007年6月新增建设用地清理汇总表》(附件5),并梳理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在此基础上,集中力量再查处一批典型案件,重点是查处非法批准征占农用地和低价出让固有土地使用权问题,特别是涉及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侵害农民权益的案件。要结合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建设部、审计署即将组织开展的土地出让专项清理,下大力气查处一批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案件。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厅(局)、国土资源厅(局)都要采用下查一级或者下查两级的方法,查处一批典型案件,以带动和促进地(市)、县(市)级办案。监察机关和国土资源部门发现重大土地违法违规案件线索时,要及时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机关报告,不得隐瞒不报、压案不查。查处案件的情况,要填报《专项行动期间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附件6)。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将选择一批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直接予以查处。

  四、严格依法依纪处理土地违法违规问题

  要严格执法,坚决纠正以罚代法的行为,对依法应当拆除或者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坚决予以拆除和没收,不得一罚了之。对依法应当作出行政处罚而未处罚或者处罚不到位的,或者处罚决定未得到落实的,上级机关要责令改正,并加强督促检查,保证处罚到位。严格实行问责制,对辖区内继续多发土地违法违规案件,或者发生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的,对土地违法违规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对政府机关组织或者具体实施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地方政府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下发后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要从重处理;对《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下发以来仍在顶风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要加重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进一步加强督查督办工作

  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将根据各地工作进展,分批次对部分省(区、市)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联合督查,继续督办一批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对部署不及时、工作不认真、查处不到位的地方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督促落实。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厅(局)、国土资源厅(局)要进一步加强协调和指导,抽调熟悉政策、精通业务、原则性强的同志组成督查组,逐一对所属地(市)开展专项行动的情况进行督查,对领导不力、措施不实、进展缓慢的地方要反复督查,严格要求。地方各级监察机关、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并落实重大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对查办案件不得力的地方,通过派员督办、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督办和在新闻媒体上披露公开督办等方式,加大督办力度,保证办案质量。

  六、加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地方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依法管理和使用土地的意识。当前要针对县、乡两级政府和村干部土地违法违规行为比较普遍,以及农村违法违规用地点多面广等问题,突出抓好对县级以下政府工作人员、村干部和广大农民群众的法制宣传和教育,使之知法懂法守法。要注意发挥案件查处的教育和警示作用,适时曝光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重大典型案例,教育和引导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七、按时上报专项行动进展情况

  建立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工作月报制度。每月30日前,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厅(局)、国土资源厅(局)要共同向监察部、国土资源部报告落实本通知要求的情况。不仅要报告省(兵团)本级的工作,还要逐个报告地(市)或下属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上报情况不及时、工作进展缓慢的,将被列为监察部、国土资源部联合督查的重点省份。2007年12月20日前,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察厅(局)、国土资源厅(局)要共同向监察部、国土资源部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直接查处典型案件的情况及有关报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将对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送的情况进行审核和汇总后,向国务院作综合报告。

  附件:略

二〇〇七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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