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发通[2003]61号
颁布时间:2003-06-26 00:00:00.000 发文单位:民政部 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民政局:
为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扩大基层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精神,落实民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努力提高广大农村的法治化管理水平,司法部、民政部决定在全国农村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特作如下通知:
一、重要意义
“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是深入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有效措施。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村是基础,农村基层干部群众是主体。广泛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对于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调动农村干部群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增强其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对于积累工作经验,发挥典型单位的示范、辐射作用,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对于规范村级事务管理,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基本标准
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必须按照《意见》中提出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认真落实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努力实现如下要求:(一)村民自治组织健全,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村民小组能有效发挥作用;(二)民主选举规范有序,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小组长、村民代表都能依法选举或推选产生,选举程序规范,选举秩序良好,选举结果群众满意;(三)民主决策切实落实,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制度健全,重大事项都能由村民讨论决定,农村税费改革的地方“一事一议”制度能较好地发挥作用;(四)民主管理扎实细致,村干部依法实行民主管理,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健全,村委会公章、财务账目、集体财产、用人制度等管理有序;(五)民主监督推进有力,村干部依法接受村民监督,定期报告工作,接受群众评议,村务公开制度健全,群众满意率达到90%以上,没有发生因村级账目不清、村务不公开而引发的群众上访案件;(六)法制宣传教育深入人心,村民学法、懂法、守法、用法,法律素质不断增强,村干部遵纪守法,依法依章办事,农村法治化管理水平逐步提高;(七)农民能够熟悉寻求法律服务的渠道,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八)治保、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作用,农村不稳定因素能够及时消除;(九)农村经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不断发展,村民安居乐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
三、实施步骤
为积极稳妥地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拟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部署试点。各地按照通知要求,制定工作方案,选择试点单位,部署落实创建活动。通过抓试点,探索工作方法,积累工作经验,为创建“民主法治示范村”奠定坚实的基础。
第二阶段:分步实施。各地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力争在“四五”普法结束时,全国有30%的村跨入“民主法治示范村”行列。
在创建活动中,各地可以采取分级命名的办法,推动“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持续深入开展。司法部、民政部将适时对各地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较好的村择优予以表彰。
四、组织领导
“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进行。司法行政、民政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为载体,认真调查研究新形势下开展农村民主法制建设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探索“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的形式和途径,切实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指导。县(市区)司法行政、民政部门要加大对农村基层干部的培训力度,组织广大农村基层干部特别是农村两委干部认真学习全国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讲话》等学习资料,结合当地实际,分期分批轮训农村基层主要干部,不断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和法治化管理水平。
各地司法行政、民政部门要及时将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创建活动情况上报司法部法制宣传司、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
司法部
民政部
二ΟΟ三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