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发[2006]8号
颁布时间:2006-02-13 11:40:10.000 发文单位: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省(区、市)邮政监管机构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二月十三日
省(区、市)邮政监管机构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邮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5〕27号)的有关精神,制定省(区、市)邮政监管机构机构设置、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机构设置设立省(区、市)邮政管理局(副厅级机构),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由国家邮政局直接领导。
省(区、市)邮政管理局组建后,原省(区、市)邮政局撤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邮政业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邮政服务标准。
(二)监督管理所在地区邮政市场。
(三)组织协调所在地区邮政普遍服务以及机要通信、义务兵通信、党报党刊发行、盲人读物寄递等特殊服务的实施。
(四)办理国家邮政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人员编制核定各省(区、市)邮政管理局行政编制共498名,为中央垂直管理系统的编制,不计入地方行政编制总数。
省(区、市)邮政管理局领导职数原则上按1正1副配备,少数管理任务较重的,可增配1名副职领导职数。
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问题另行研究。
附件:省(区、市)邮政监管机构序列和人员编制分配表
省(区、市)邮政监管机构序列和人员编制分配表
序 列 |
人员编制(人) |
北京市邮政管理局 |
25 |
天津市邮政管理局 |
14 |
河北省邮政管理局 |
16 |
山西省邮政管理局 |
13 |
内蒙古自治区邮政管理局 |
15 |
辽宁省邮政管理局 |
21 |
吉林省邮政管理局 |
15 |
黑龙江省邮政管理局 |
16 |
上海市邮政管理局 |
25 |
江苏省邮政管理局 |
21 |
浙江省邮政管理局 |
21 |
安徽省邮政管理局 |
15 |
福建省邮政管理局 |
21 |
江西省邮政管理局 |
15 |
山东省邮政管理局 |
21 |
河南省邮政管理局 |
16 |
湖北省邮政管理局 |
15 |
湖南省邮政管理局 |
15 |
广东省邮政管理局 |
25 |
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 |
15 |
海南省邮政管理局 |
12 |
重庆市邮政管理局 |
14 |
四川省邮政管理局 |
17 |
贵州省邮政管理局 |
10 |
云南省邮政管理局 |
15 |
西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 |
10 |
陕西省邮政管理局 |
15 |
甘肃省邮政管理局 |
10 |
青海省邮政管理局 |
10 |
宁夏回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 |
10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管理局 |
15 |
合 计 |
49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