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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邮电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业务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

国发(1993)55号

颁布时间:1993-08-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邮电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业务市场管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更好地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邮电部门必须在努力建设一个统一、完整、先进的国家通信网的同时,充分挖掘各专用通信网的潜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通信事业的发展。

  近年来,我国已将部分电信业务向社会放开经营。目前向社会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有:无线电寻呼业务;800MHZ(兆赫)集群电话业务;450MHZ(兆赫)无线电移动通信业务;国内VSAT(甚小天线地球站)通信业务;电话信息服务业务;计算机信息服务业务;电子信箱业务;电子数据交换业务;可视图文业务;经国务院或邮电部批准允许经营的其他电信业务。

  为了维护正常的通信秩序,保证国家和用户的通信安全以及通信服务质量,并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必须加强对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市场的管理。为此,提出如下意见:

  一、 对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实行申报制度和经营许可证制度。凡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由当地邮电管理局受理申报,负责审批、核发经营许可证,并报邮电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的,由邮电部受理申报,负责审批并核发经营许可证。未经审核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上述电信业务。关于申报制度和经营许可证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邮电部按上述意见制定、发布。已经开办经营上述电信业务的单位,应按规定补办有关手续。

  二、 申办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的单位,必须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到邮电部或当地邮电管理局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取得无线电管理部门批准的使用频率后才可经营。

  三、 获准经营上述电信业务的部门和单位,不得搞区域性封锁,要遵守国家有关通信的政策和法规,接受国家通信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和监督检查,保证电信服务质量,严格执行国家资费政策和有关收费标准,依法纳税,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在业务经营中不得妨碍国家公用电信网的正常运行和通信建设,也不得防碍其他专用通信网的正常运行。

  四、 国家通信主管部门要为邮电通信企业和其他经营通信业务的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环境。各级邮电通信企业应按照有偿使用、互利互惠的原则,根据供需情况,相互配合,为经国家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并持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提供开办业务所需要的基本的中继设备、线路等,以保证其向社会提供良好的电信服务。

  五、 外商不得在我国境内经营或参与经营通信业务。我国境内的公用通信网、专用通信网的有线电、无线电通信业务,一律不允许境外各类团体、企业、个人以及在我国境内已兴办的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合作企业经营或参与经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吸引外资参股经营。

  六、 邮电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要对执行上述规定的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的邮电通信企业和其他经营电信业务的单位,要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改正、责令停止经营、没收非法经营所得、行政罚款,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等处罚。各级邮电部门绝不允许利用发许可证之机以权谋私、走后门,一经发现要严肃处理。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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