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计资[2005]18号
颁布时间:2005-12-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信息产业部
各有关单位:
根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关于发布<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年审、换证及变更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信部认证办[2001]30号),经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部资质办)研究,现将2006年度资质换证工作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
2002年内获得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的单位。
二、换证程序及时间安排
1、换证申请
拟换证单位应在证书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提交《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换证申请表》(请登录www.ceecm.gov.cn下载),其中一、二级资质单位应向部资质办提出申请,三、四级资质单位应向所在地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一、二级资质换证的,由部资质办委托相应的评审机构安排换证评审工作。申请三、四级资质换证的,由部资质办和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协商后,委托相应的评审机构安排换证评审工作。部资质办或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在收到有效申请后一周内完成委托换证评审工作。
2、换证评审
(1)申请换证单位向部资质办或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所委托的评审机构提交《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换证申报表》(请登录www.ceecm.gov.cn下载,以下简称《换证申报表》)及相关材料。
(2)评审机构依据有关工作规范,组织文审及现场审核工作。对换证单位提交的重大项目或认为有必要复核的项目,需对其最终用户进行调查、征求意见等,最终形成《换证评审报告》。
(3)正常情况下,评审机构接受委托后,应在4周内完成换证审核。
3、一、二级资质换证审批
(1)换证单位在换证评审完成后应及时将有关材料上报所在地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出具推荐意见。
(2)换证单位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向部资质办提交换证申报材料、评审机构出具的换证评审报告和所在地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出具的推荐意见。
(3)部资质办组织人员对上报材料进行初审、复核及汇总,并结合有关单位的自查和年审上报材料,进行一致性审核。
(4)部资质办召开换证审查会,审查换证单位的申报材料和评审机构的换证评审意见,并将审查意见报部资质管委会审批。
4、三、四级资质换证审批和备案
(1)换证单位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前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提交换证申报材料、评审机构出具的换证评审报告。
(2)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参照一、二级资质换证审批程序对三、四级资质换证申请进行审批,并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到期前15个工作日内报部资质办备案。
5、换证审批或备案结束,部资质办向通过换证审批的单位换发《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并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告换证结果。
三、工作要求及其他
1、为了方便各单位做好换证工作安排,部资质办在资质工作网站(www.ceecm.gov.cn)上提供了2006年换证时间表,请各单位自行下载查看。
2、为落实换证工作,请各单位认真准备,积极配合,确保按换证时间期限安排各项工作并留有余地。部资质办将严格按各时限办事。在规定时限未完成换证程序的单位,资质证书失效后,需重新申请相应资质。
3、本次换证依据《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条件(修定版)》(信部规[2003]440号)中的有关条款进行(其中高级项目经理按照部资质办有关规定执行),结论分为同意换证、降级、取消三种。
4、如由于不可抗拒因素或非换证单位原因等可能导致延误的,换证单位可以在证书有效期到期前2个月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部资质办批准后,可获得不超过3个月的延期。
5、申请换证单位如对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等有异议,可向部资质办提出申诉(联系电话:010-68208063),由部资质办复议。如对部资质办作出的换证结论有异议,可向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证管理委员会(联系电话:010-66068504)提出申诉,由部管委会复议。
6、实施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部资质办联系。
二○○五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