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部联清[2002]286号
颁布时间:2002-07-06 12:59:44.000 发文单位:信息产业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随着我国电信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电信重组的基本完成,电信市场竞争格局已初步形成。为了适应新的电信市场格局和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继续深化电信资费管制政策的调整与改革,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电信资费形成机制,推进电信资费定价方式的改革,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合理配置电信资源,促进电信业务的健康发展,信息产业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决定在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信部联清 [2000]1255号)等文件基础上,进一步对部分已经形成较充分竞争的电信业务的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各电信运营企业可在本通知所列项目范围内结合市场情况自主制定和调整资费标准,严禁不正当的资费行为。同时各相关企业要严格执行电信资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具体资费标准执行前,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附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电信业务收费项目
二○○二年七月六日
附件: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电信业务收费项目
(一)固定本地电话
收费项目 |
适用对象 |
报备部门 |
1、程控电话、窄带ISDN用户可选择服务项目功能使用费(呼叫限制、闹钟服务、多方通话、追查恶意呼叫、免打扰服务、主叫号码显示、用户要求改号通知费、移机不改号费) |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
2、电话信息服务费 |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
3、语音信箱业务的开户费、月租费、改号改名费 |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
4、记帐式电话卡(不含IP电话卡)业务开户费 |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
注:1、多方通话等业务的通话费同普通电话基本通话费
2、电话信息服务、语音信箱业务的通话费同普通电话基本通话费
(二)长途电话
收费项目 |
适用对象 |
报备部门 |
1、电视、电话会议业务超时费 |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
2、交互式会议电话业务接入费、特殊功能费 |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
(三)智能网业务
收费项目 |
适用对象 |
报备部门 |
1、国内、国际及港澳台智能网被叫集中付费业务开户费、基本服务费、功能使用费 |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
2、大众呼叫、电话投票、电话广告功能使用费 |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
(四)IP电话业务
收费项目 |
适用对象 |
报备部门 |
1、国内长途、国际及港澳台通话费 |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 信息产业部和国家计委 |
(五)移动电话
收费项目 |
适用对象 |
报备部门 |
1、SIM卡费、过户费、用户要求改号费 |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
2、面向境外来访用户租卡业务费 |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
3、省内长途移动载体上的公用移动电话业务收费 |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
4、省际长途移动载体上的公用移动电话业务收费 |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 信息产业部和国家计委 |
5、移动电话国际及港澳台自动漫游业务通话费 |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 信息产业部和国家计委 |
6、移动电话用户可选择服务项目(短消息及基于短信平台的业务、呼叫转移、多方通话、遇忙回叫、免打扰服务、追查恶意呼叫、语音信箱、主叫拒显、秘书服务、信息点播类业务、定位业务、主叫号码显示) |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
(六)无线寻呼、无线电集群、无线数据业务
收费项目 |
适用对象 |
报备部门 |
1、无线寻呼业务收费 |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
2、无线电集群电话业务开户费 |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
3、无线数据业务收费(三类传真业务、9600波特及以下数据业务、WAP业务、GPRS业务、蜂窝数字分组数据(CDPD)业务) |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
(七)国内、国际及港澳台数据业务
收费项目 |
适用对象 |
报备部门 |
1、礼仪电报业务收费 |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
2、公众用户传真业务收费 |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
3、传真存储转发业务收费 |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
4、分组交换业务用户申请逻辑信道数的收费 |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
5、分组交换业务广播功能使用费 |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
6、电子信箱业务收费 |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
7、因特网业务开户费 |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
8、因特网业务网络使用费 |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
9、营业窗口提供用户使用因特网服务的收费 |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 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
10、因特网资源出租及服务业务收费 |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
11、公众电子数据交换(EDI)业务收费 |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
12、POS业务收费 |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
(八)出租业务
收费项目 |
适用对象 |
报备部门 |
1、租用卫星电路、卫星转发器、租用甚小口径卫星终端站(VSAT)电路、电话地球站(TES)话音电路的收费 |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 通信管理局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
(九)卫星移动通信及海事卫星业务
收费项目 |
适用对象 |
报备部门 |
1、卫星移动电话业务收费 |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 信息产业部和国家计委 |
2、卫星寻呼业务收费 |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 信息产业部和国家计委 |
3、海事卫星业务收费 | 所有电信业务经营者 | 信息产业部和国家计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