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通字[1996]24号
颁布时间:1996-03-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公安部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现将公安部制定的有关法律文书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这些法律文书,由各地按照统一式样自行印制。
在使用这些法律文书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法律文书格式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
计算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存根) 计算机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
公字( )第 号 公字( )第 号
关于印制和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法律文书的说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法律文书的尺寸为实际尺寸,制表规格均为1∶1.
二、文书中的“此处印制公安机关名称”,应印制当地公安机关名称,如: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
三、文书中的“此处加盖有权审批机关印章”,应加盖当地有权审批的公安机关印章,如:辽宁省公安厅。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法律文书存根内容,应当与其正文相一致。
五、在执行中如需增加其他文书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计算机安全监督机构统一制作格式,并报公安厅、局批准。